古代生活史——宗子(族长)

宋代以前的家族组织主要是按姓氏和门第论高下的世家大族,比较严格地按照嫡长继承制选立宗子。但宋代的民间家族组织则不强调这一点,而更多地从地位、财力、才能等方面考虑,选立本族中地位、财力、能力等最高的官僚地主,这是因为宋代重新建立的民间家族组织,一般是由官僚地主倡导,然后经过修族谱、置族产、订族规等过程而组成的。张载在立“宗法”上,虽然认为实行“大宗”或“小宗”法均可,但他更主张由有官职的族人当“宗子”来继承祭祀。他认为如果嫡长子“微贱不立”,而次子为“仕宦”,则不问长少,须由士人来当宗子,继承一家的祭祀。“次臣之家”也要照此实行,如果以嫡长子为“大宗”,就应根据家计尽力保证抚养“宗子”,再将剩余“均给族人”。“宗子”还应专请士大夫来教授;要求朝廷立法,允许族人将自己应升的官爵转赠“宗子”,或者允许族人将奏荐自己子弟的恩泽给与“宗子”。张载还把立宗法提到“天理”的高度。二程也说过与张载“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相同的话。他们还提出“夺宗法”,主张让官位高的族人取代原来的“宗子”,他们说:“立宗必有夺宗法。如卑幼为大臣,以今之法,自合立庙,不可使从宗子以祭”。程颢还主张“宗法须是一二巨公之家立法”,选择宗子,像唐代一样建庙院,不准分割祖产,派一人主管。张载、二程的“宗法”显示,他们改变了古代选立宗子的旧标准,而提出了新标准。这一新标准透露出宋代地主阶级所要建立的新的民间家族组织,是以“仕宦”即官僚地主为核心力量,受到官僚地主的控制,其根本目的是要保证各个官僚地主家庭能够传宗接代、永世不绝,并且借此来巩固赵宋王朝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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