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档案解密,山海点评系列之四
公 案
郑汉武伪造文书
盗卖公有财物并湮灭证据案
【判决书照录】三十八年度荣法字第49号
被告郑汉武,男,年三十九岁,麻城人,任松滋税捐处人事管理员。
被告人罗健,男,年二十五岁,孝感人,现任松滋税捐处高城乡驻征员。
右列被告等因伪造公文书并湮灭证据一案,经本府政审理终结,特为判决如左。
主文:
郑汉武伪造文书盗卖公有财物并湮灭证据一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褫夺公权一年。
罗健无罪。
事实:
据本县税捐稽征处高城稽征员罗健本年七月二日签报,以奉令变卖高城乡三十七年度陈欠春稞及三十年度春稞共壹佰四拾捌(市)石余,每石价八角,共缴银元壹佰壹拾捌元余。现税捐处奉县政府令,每市石为壹元贰角,相差伍拾余元。处长令饬赔缴。请查明事实依法议处等情,经本府审讯明,应予判决。
理由:
查本县税捐稽征处验收县公产租稞,应依法令规,非经县府明令指定动用或变卖,不得擅自动用。该处前任第三课课长现任人事管理员郑汉武竞于本年元月二十一日始,而条嘱高城乡驻征员罗健变卖春稞,罗健当不接受。既而伪造手令(三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税二字第595号)手令,令罗健负责变卖高城乡三十七年度及三十八年度春稞价款缴处。经缮写黄新仁收发兼监印王治元等与郑汉武当庭质供手令稿,系该被告郑汉武所拟未送处长判行,即交黄新仁缮写,要王治元用印发出。至六月二十三日,罗健将上项春稞变卖壹佰石回处缴价款银币捌拾元,由该郑汉武以出纳熊渭滨名经收……。
被告郑汉武以蒙敝主管伪造公文书为手段,盗卖春稞一事既经败露,复恐追究责任赔缴价款差额,遂将其手令原稿不予归档, 将其湮灭,企图诿卸责任,事实业经质供如绘,应依法惩治。但据税捐处本年七月九日税字第691号代电,业自动将经卖三十七、三十八两年度公产春稞计壹佰四十捌石三斗七升五合遵照规定每石壹元贰角向县库共缴价款洋壹佰柒拾八元零五分。复据该郑汉武于本年七月十一日具呈悔过,言词坦白恳切,足资证明该郑汉武预备盗卖公物未遂,事后尚有悛悔态度,衡情不无可恕,应从轻论处……
被告罗健,……(如实)解交变卖价款,并将变卖经过向处方签报;其行为系执行所属上级公务员之命令,其变卖春稞价款复随卖随缴,并无其它证据证明被告罗健有故意盗卖公物及与郑汉武有共犯情事,应认该被告罗健行为不罚,予以谕之无罪。
综上结论,依戒严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前段,征治贪污条例第三款、第五十九条及刑事诉讼第二百九十一条前段、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是为判决如主文。
中华民国三十八年七月十一日
松滋县政府军法处
县长兼军法官 王开荣
军法承审 张泽饮
军法书记官 刘南
——《民国档案》全100.目7.卷号197
【说明】
1、 时间以原案卷所用的民国纪年。
2、 罪名以原案件所认定的罪名。
3、 案卷格式:照录部分保留原格式;节录部分陈述主要内容。卷内所称“如右”即以上;“如左”即以下。
4、 《民国档案》目录为松滋市档案馆馆藏目录。
【评话】本案中两被告的判决完全不同,这是本案的突出要点。身为公务员理应是站在国家的立场,国家利益至上,循章蹈规,知法奉公。既失去了对于国家的忠诚和效力,又失去了对于法度的敬重和畏惧,终至罹难,身败名裂。如是循规蹈矩,心无贪念,纵有所误,尚可有一隙幸免于法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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