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高管除外)的撰写及核查实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法律意见书撰写要点及实务攻略》--撰写实务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发生特定事项时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十五)[其中,《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二)、(三)、(五)及(七)已于2020年8月10日被中国基金业协会废止。]等相关指引和解答,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供了标准及参考。但是,前述相关指引和解答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经办律师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申请机构的有关情况发表意见,但未就如何撰写给出明确、具体的要求,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也没有对此给出专门性指导意见,导致实务中对相关具体问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理解,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中国基金业协会质疑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适格性,进而降低申请机构通过审核的可能。因此,猫姐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异常经营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指引》为基础,结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工作指引及解答、实务中撰写相关法律意见书的成功经验、体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法律意见书的具体反馈意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法律意见书的撰写实务作出如下归纳和总结。本“撰写实务篇”中有关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撰写实务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规定的十四项必备内容为框架,逐项列明每一项必备内容的法律依据及核查方式、关注重点、解决方法、撰写技巧等操作实务。”

第七项、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01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影响

该条一般会构成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的实质性障碍。

02

相关规定/规则指引

1、《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基金财产,基金服务机构从事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三、高管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相关要求

(三)【竞业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五)【专业胜任能力】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六)【员工人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3、《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关于基金经理“静默期”的要求是否适用私募基金行业?

答:是。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09]3号)中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根据该规定,基金经理变更就职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3个月的“静默期”,在这3个月内该基金经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为维护行业的公平、公正,统一监管标准,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职的基金经理实行同样3个月的“静默期”要求,并在私募管理人登记环节予以落实。

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私募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03

中国基金业协会典型反馈问题

1、贵机构人数较少,请详细描述:在开展业务时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一系列投资业务相关的前中后台的人力支持情况。

2、请律师核实并说明员工的工作经历和学习经历,任职部门和职务、兼职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等情况。

3、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私募基金内控指引》相关要求,结合贵机构当前员工情况,请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阐述在当前员工情况下,申请机构如何顺利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如何执行内控指引第五条有关全面性、独立性、相互制约等六项基本原则,以及如何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制度。

4、请律所详尽论述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相关高管或工作人员的投资能力,若能提供相关业绩证明,如提供加盖营业部公章的证券、期货对账单,能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获益情况、平均收益率或量化业绩评估。

5、高管及员工未在申请机构缴纳社保,应上传社保缴纳记录、委托代缴协议、加盖公司公章的社保缴纳说明,说明代缴的原因及合理性。

6、请详细描述员工社保外包的原因和必要性。

7、贵机构从事募集、投资(含交易)、风控、运营、研究等职务的员工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请贵机构自查,请负责上述工作的员工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再提交申请材料。再次提交申请材料时请详述员工名单(包括职务、兼职情况、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情况)

8、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申请机构目前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的专业能力,负责风控工作的高管和员工需要特别说明其相关工作经历及岗位胜任能力。如涉及相关经历或投资经验,请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

9、根据《基金法》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贵机构从事募集、投资(含交易)、风控、运营、研究等职务的员工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请贵机构符合前述要求后再提交申请材料。再次提交申请材料时请详述员工名单。(包括职务、兼职情况、是否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情况)

所有全职员工均应提供社保缴纳证明,请与法律意见书一起打包上传。相关证明应能体现社保部门公章、缴纳单位名称、转入该机构的时间至出具证明时间期间的缴纳情况。

10、请重新核实贵机构员工情况:员工是指与申请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含第三方代缴,需提供相关代缴证明)的正式职员。如申请机构存在员工兼职情况,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说明,且兼职员工不应计入员工总人数。

11、请说明贵机构员工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兼顾多方工作、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12、请说明申请机构高管或员工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兼顾多方工作、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风控不得兼职,请整改后提交。

13、请详述所有员工的专兼职、委派等情况,如有兼职情况,请详细说明兼职/委派原因(如有委派情况,请说明该名员工在委派期间是否全职在申请机构工作)并说明其任职机构的名称、该机构的基本营业情况、所从事的职务、该机构与贵公司的关系,说明如何做到相关业务在人员上的隔离。

14、请上传所有员工的履历。请上传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请上传在本公司近三个月的社保记录。

15、请律师披露新增员工履历信息。

16、请结合公司的人员架构和高管的履职能力说明贵机构如何保证在现有人员规模的情况下如何完成基金的募集销售、投研决策、合规风控、估值清算等工作。

17、请贵机构详述人员架构信息,及人员具体履历,并说明相关人员展业能力。

18、贵机构如无外包计划,请说明在现有人员条件下,如何正常展业,如何完成合同拟定、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工作。

19、申请机构法律意见书中从业人员与官网宣传的团队介绍不一致,请查证申请机构高管及从业人员的专、兼职情况。

20、请提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数(证券类)。

21、基金经理不担任高管且不在机构持股,请说明是否为挂靠行为,并说明如何保证未来任职稳定性。请将负责投资的基金经理添加至高管。

22、投资业绩证明请提供本人名下账户,公司自营盘账户等投资经验,委托理财不符合要求,若能提供,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请贵机构核实法定代表人是否为适当人选,是否需要进行调整或优化。

04

撰写要点及实务

1、申请机构员工总数应不低于5人。

根据实务经验,建议申请机构至少聘任6名全职员工,且其中至少5人具备基金从业资格。若申请机构拟申请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建议至少聘任8名全职员工,且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从事基金相关岗位的全部员工都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申请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不应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且不应存在任何兼职(高管人员除外)、挂靠。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如果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定申请机构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或存在挂靠情形的,可能结合申请机构的其他情况中止办理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

3、申请机构从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应与申请机构的组织架构及部门设置相对应,以保证从业人员能够满足申请机构日后的基金投资业务开展。

4、申请机构设置基金经理岗位的,对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离职,转而在申请机构就职的基金经理,不应在离职之日起3个月内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需要特别注意,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最新的反馈意见,对于不担任高管人员且不在申请机构持股的基金经理,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关注该基金经理是否存在挂靠行为以及未来任职的稳定性,因此,申请机构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宜过短)、基金经理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在本单位过往工作业绩等方面论述中国基金业协会关注的问题。

5、申请机构应与全体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申请机构应在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提交全体员工简历及社保证明。

(1)全体员工简历应涵盖员工基本信息、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等,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2)社保缴费记录应显示员工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质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社保缴费记录应加盖社保主管部门公章。

6、经办律师应全面核查并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披露申请机构全体从业人员的个人履历情况(包括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学历、工作经历等内容)、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及参加后续培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及社保缴纳、专职及岗位胜任能力等情况,以确保员工的履职能力。

7、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时,若存在新增员工,建议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新增员工的原因、新增员工的相关信息、对申请机构业务运作、内控制度落实产生的影响和措施、对登记系统的填报更新等事项进行陈述;对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需论述变更的缘由、内部决策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情况。

【作者】王梅律师,业务领域:新三板、私募基金、资本金融、建设工程、公司治理、国有企业法律服务等金融证券及民商事法律业务。

【坐标】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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