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可以判缓刑的分析及83个案例整理

法律并没有禁止对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刑罚之“刑”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刑”

2012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7号),其中第二条(四)规定,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只是“一般”不适用,有一般必有但是)。但是该意见第五条规定:对于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根据全案事实和量刑情节,对于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并据此提出量刑建议的,应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是一律不适用,那立法时就没有必要加上这个第五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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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名家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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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实践看,1998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回复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对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问题的复函》( [1998]高检研发第16号)答复: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条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于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的犯罪分子,只要判决执行的刑罚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符合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2010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十二条: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只有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并不包括数罪并罚的情形

从上述数条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总结出:第一:禁止“数罪缓刑”的规定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已被废止,而对犯罪分子适用“数罪缓刑”的程序却在2012年两高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得以固定。第二:是否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需按照具体案情来判断,唯一标准即为罪责刑相适应。刑法并未禁止对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因此从法律层面上看,数罪并罚与缓刑之间并不冲突,给被告人适用缓刑,并不违法违规。

数罪并罚判处缓刑典型案例

1、《刑事审判参考》第217号

原甘肃省白银市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副经理万国英(副厅级)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三罪并罚案件,并罚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见《公检法办案指南》2003年第4辑第171-173页)

最高法院孙长山法官在撰写该案例时指出:兰州中院以受贿罪(金额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挪用公款罪(金额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金额54482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鉴于受贿、挪用数额小,没有为行为人谋利益,所挪用之款亦全部归还,犯罪情节较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不高,故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体现了对犯罪的依法惩处,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2、12名被告人均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杨冬冬、杨善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怀宁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2刑初249号。

3、滁州市定远县案例

定远县人民法院2019年07月11日(2019)皖1125刑初95号判处:一、被告人谢皖苏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安徽省2014-2020年数罪并罚判处缓刑情况统计(来源:裁判文书网)

1、谢皖苏、谢雪、张永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1125刑初95号

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定远县人民法院

2019年07月11日

一、被告人谢皖苏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217号

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2年10月12日

被告人万国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3、方新主、章捷、张继才、彭汝发、黎亚萍五人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皖0202刑初396号

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4名被告人均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22日

一、被告人方新主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继才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章捷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彭汝发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4、华绍贵、赵张杰、王悦诚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881刑初30号

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2名被告均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19年03月11日

一、被告人华绍贵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被告人赵张杰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5、汪本金、范国付职务侵占、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1523刑初210号

贪污罪/职务侵占罪(3名被告均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舒城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

一、被告人汪本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范国付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叶方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6、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夏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芜经开刑初字第00141号

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名被告均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7、杨冬冬、杨善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822刑初249号

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12名被告人均数罪并罚,判处缓刑)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0日

一、被告人杨冬冬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善陆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旺根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杨积东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查正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徐永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杨善庆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被告人杨华兵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被告人杨发明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方明生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杨学斌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二、被告人杨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被告人杨南松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江平、张春燕、马千里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皖0822刑初59号

危险驾驶罪、诈骗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09月17日

一、被告人江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犯危险驾驶

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零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10、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1723刑初224号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合同诈骗罪

青阳县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11、李传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422刑初264号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寿县人民法院

2019年09月03日

二、被告人李传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与上项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2、戴某、丁某1诈骗刑事判决书

(2018)皖0822刑266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1日

一、被告人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3、张正玉、李国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303刑初400号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9日

三、被告人张怀玖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4、阮结义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1721刑初118号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东至县人民法院

2018年07月20日

被告人阮结义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5、柏杨、刘元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皖0207刑初61号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18年06月07日

一、被告人柏杨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免于刑事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16、鲍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121刑初22号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8年02月11日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鲍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7、怀宁县鸿腾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弘立混凝土有限公司孔祥才、李鸿鸣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皖0822刑初91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14日

三、被告人孔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8、赵某甲、陈某、程某、林某、江某甲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埇刑初字第00302号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08日

一、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9、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潘某甲犯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芜刑初字第00194号

挪用资金罪、受贿罪

芜湖县人民法院

2015年09月23日

一、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陈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怀刑初字第00484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怀远县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2日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1、乔忠祥受贿、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芜经开刑初字第00069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07月28日

被告人乔忠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2、乔某某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经开刑初字第00069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4年07月28日

被告人乔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3、汪秋华、吴某等贪污罪,汪秋华、吴某等挪用资金罪等二审刑事判决书

(2014)黄中法刑终字第00006号

挪用资金罪、贪污罪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03月28日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4、张通、张强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皖1723刑初130号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青阳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1日

一、被告人张通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5、郑家兵、魏亚飞、郑锐超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121刑初169号

敲诈勒索罪、诈骗罪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9年07月09日

四、被告人葛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6、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胡某甲犯开设赌场罪陶某乙、陶某丙等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芜刑初字第00110号

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

芜湖县人民法院

2015年07月10日

一、被告人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7、陈某甲、程某甲、朱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怀刑初字第00081号

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5年06月23日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九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8、汪水生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皖0223刑初186号

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5日

一、被告人汪水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29、杨明、李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223刑初83号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0年08月31日

十一、被告人胡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30、陶运白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皖1723刑初114号

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青阳县人民法院

2020年08月31日

一、被告人陶运白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1、王贵平、胡鹏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223刑初200号

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20年07月31日

七、被告人方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32、王联生、胡亚峰、毕小超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皖0822刑初58号

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20年06月18日

二、被告人胡亚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毕小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撤销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2刑初14号刑事判决中的被告人毕小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内。)

33、魏广帅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皖1221刑初437号

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

临泉县人民法院

2020年06月10日

被告人魏广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4、被告人廖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皖0291刑初42号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06月01日

一、被告人廖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35、陈文化、怀远县赵集医院、陈文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321刑初189号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

怀远县人民法院

2019年08月09日

一、被告人陈文化犯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6、安徽贝尔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朱新怀、朱新前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0191刑初92号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年04月30日

八、被告人俞红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37、李某放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皖1723刑初17号

放火罪、危险驾驶罪

青阳县人民法院

2019年01月30日

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38、安徽绿宝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现为安徽奇超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周文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121刑初469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8日

三、被告人潘飞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9、李和生、苏程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123刑初489号

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一、被告人李和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0、杨建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223刑初254号

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2日

被告人杨建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41、蚌埠市三清置业有限公司、王禧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303刑初206号

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09月20日

二、被告人王禧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42、汪小检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881刑初148号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桐城市人民法院

2018年07月18日

一、被告人汪小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六千三百四十八元;被告人汪小检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六千三百四十八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

43、王某某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822刑初162号

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06月28日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4、唐绍翠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张福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522刑初94号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8年06月08日

一、被告人唐绍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45、丁某某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822刑初94号

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8年04月02日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

46、宋再银、杨万青盗窃、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1825刑初10号

盗窃罪、诈骗罪

旌德县人民法院

2018年02月09日

(1)杨万青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7、胡金生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皖0223刑初1号

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18年01月17日

被告人胡金生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8、曹勇、钱杨兰开设赌场、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皖0223刑初148号

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7日

(2017)被告人曹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49、谢某甲非法狩猎、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皖0822刑初258号

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1日

一、被告人谢某甲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0、计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皖1721刑初192号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东至县人民法院

2017年10月31日

被告人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人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中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1、程青华危险驾驶、妨害作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皖0223刑初215号

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17年07月27日

被告人程青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52、魏冬冬聚众斗殴、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皖0291刑初57号

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7年06月26日

被告人魏冬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53、张丽、金道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皖1022刑初26号

赌博罪、窝藏罪

休宁县人民法院

2017年05月16日

三、被告人苏凯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前罪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限,应当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54、李健妨害信用卡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皖0202刑初94号

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7年04月10日

被告人李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55、贾某、张某甲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皖0522刑初166号

开设赌场罪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26日

一、被告人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56、李某、袁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刑事判决书

(2016)皖1621刑初464号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12日

二、被告人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7、王某甲、王某乙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皖0522刑初126号

开设赌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6年08月30日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8、耿强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州刑初字第00492号

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2016年05月23日

被告人耿强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耿强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59、洪某等人保险诈骗、诈骗案一定是刑事判决书

(2016)皖0181刑初68号

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巢湖市人民法院

2016年04月29日

四、被告人赵某青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60、程某甲等九被告人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2016)皖0822刑初22号

开设赌场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6年04月20日

五、被告人谢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潜山县人民法院(2015)潜刑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谢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0000元。)

61、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临刑初字第00356号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临泉县人民法院

2016年03月03日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

62、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项某某聚众斗殴案、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彭某、王某甲、汪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聚众斗殴罪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芜经开刑初字第00096号

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三、被告人薛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项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63、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利刑初字第00638号

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

利辛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05日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64、李某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镜刑初字第00368号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合同诈骗罪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02日

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65、张甲、张乙、汪某、周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镜刑初字第00002号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5年09月11日

一、被告人张甲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66、孙超群等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怀刑初字第00109号

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5年08月18日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7、朱某甲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朱某乙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青刑初字第00073号

窝藏、包庇罪

青阳县人民法院

2015年07月20日

被告人朱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68、巢湖市海鹏商贸有限公司、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含刑初字第00090号

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06月05日

二、被告人苏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十个月。被告人苏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处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处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9、陆会文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涡刑初字第00261号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15年05月13日

被告人陆会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0、刘金宇等人故意伤害罪,章某等人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铜官刑初字第00202号

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05月12日

十一、被告人范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1、朱某甲、李某甲诈骗罪,朱某甲、李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禹刑初字第00061号

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15年04月23日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72、谢艳飞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5)涡刑初字第00041号

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涡阳县人民法院

2015年03月18日

被告人谢艳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判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3、汪某甲、汪某乙、张某某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怀刑初字第00224号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窃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5年01月23日

二、被告人汪某乙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九千三百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零三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4、陈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怀刑初字第00488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怀远县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2日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75、陈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14)怀刑初字第00485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怀远县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2日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76、程某某犯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屯刑初字第00209号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09日

被告人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7、项某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屯刑初字第00210号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04日

一、被告人项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78、丁某甲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芜刑初字第00188号

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

芜湖县人民法院

2014年09月30日

四、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79、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含刑初字第00105号

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4年08月06日

被告人孙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0、徐某某、胡某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4)怀刑初字第00079号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怀宁县人民法院

2014年05月29日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81、张飞、唐某、钱跃东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二审判决书

(2014)马刑终字第00020号

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03月25日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82、张为民行贿案;张为民、丁海、卞礼勇、王牛串通投标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霍刑初字第00097号

行贿罪、串通投标罪

霍山县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2日

一、被告人张为民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串通投标罪,单处罚金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83、闵某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曹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南刑初字第157号

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

南陵县人民法院

2013年08月16日

一、被告人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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