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思考
1、律师的发言机会是很多的,同时,律师的发言也应当遵循规则,什么阶段发什么言,如发问、质证、发表辩护意见。
2、不是所有的辩护意见都是在法庭辩论时发表,广义来看,律师在发问被告人之后,律师帮助被告人总结,这也是在发表辩护意见。
3、关于证据,我本人现在形成的风格就是在法庭调查质证时,充分发表意见,质证时发表过的意见,在法庭辩论时不重复发表。
4、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的法官可能会让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再展开发表对证据的具体意见,这种情况,我建议服从法官的安排。
5、如有特殊情况,律师也可以建议法官对未查明的案件事实部分,恢复法庭调查,也可以随机应变,如申请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对证人、被害人进行询问。
6、我认为法庭调查是重于法庭辩论的,毕竟,所有的辩护和裁判,都是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我不认可那些长篇大论的辩护词,我做法官,我是听不下去的。能够一针见血的时候,简洁地发言。
7、或许有些律师喜欢高大上,这我也不反对,毕竟,挣到钱的律师才是大家认可的成功律师,世俗如此,我对此,不认同,也不反驳。
以上,是我在执业过程中的点滴感悟,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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