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精选】企业所得税六大税收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六大问题
政策指引: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符合什么条件?
1、行业要求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
3、从业人数
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4、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以上四个条件均要同时符合,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一直在变化如何计算?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②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③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三)符合优惠条件,一季度预缴申报已缴纳税款怎么处理?
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四)核定征收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五)季度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是否需要办理优惠备案?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六)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条件: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2、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
3、本年度会计利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大于零;
4、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二)企业当年既发生了公益捐赠支出,又有之前年度需要结转的公益捐赠支出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四条之规定,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三)相应的扣除比例是多少呢?
1.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4.“年度利润总额”中应当包涵了企业当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四)企业捐赠的资产价值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八条之规定,公益性群众团体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按以下原则确认: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公益性群众团体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五)企业2017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公益性捐赠支出200万,当年能够扣除金额是多少?
答: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金额:
1000*12%=120万
六)企业2017年度利润总额为-10万,公益性捐赠支出200万,当年能够扣除金额是多少?
答:因年度利润总额为负数,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能进行扣除,可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
200万可在2018、2019、2020年进行扣除。
七)企业2017年度利润总额为1000万,公益性捐赠支出200万,2018年利润总额800万,公益性捐赠支出30万,则可结转2019年度扣除金额是多少?
答:2017年度可税前扣除金额:
=1000*12%=120万,结转2018年度扣除金额=200-120=80万。
2018年度可税前扣除限额=800*12%=96万,先扣除2017年结转的80万,再扣除本年新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即96-80=16万。2018年新发生的30万捐赠中,只能扣除16万,余额30-16=14万,可结转以后三年在2019、2020、2021年进行扣除。
八)甲公司2017年实现利润100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调减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0万元;2018年实现利润200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调减的公益性捐赠支出400万元。
1.2017年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200-120=80万元,在2018年、2019年、2020年三年内税前扣除。
2.2018年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2000×12%=240万元;
先扣除2017年结转的捐赠支出80万元,再扣除2018年发生的捐赠支出=240-80=160万元;
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400-160=240万元,在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内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六大热点问题
政策指引: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扣除.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答:可以享受。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进时点。
二)公司购进一台二手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这个政策吗?
答:可以。
文件中“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企业原来已经购进的固定资产,而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购进的时点如何确认?
答: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四)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应在哪个年度扣除?
答: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五)公司现在不享受这个扣除政策,想要等以后再享受,可以吗?
答:不可以。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是否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六)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二)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三)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四、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规定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指引: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一家企业的研发费用属于企业的成本费用,本身就能够税前扣除,而上述新规的意思是,不光让你企业的研发费用能够正常的全额税前扣除,还能够多允许你扣除研发费用的75%,这就叫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假设你企业2018年全年的研发费用是1000万,而在2019年初汇算清缴时,你企业单就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就有1750万,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算,你就相当于可以少交187.5万(750*25%)的税款。
当然了,如果没有这次新规,原本你企业就可以加计扣除50%的研发费用,所以由本次新规带给你企业的实惠是(75%-50%)*1000万*25%=62.5万。
1、公司决定立项研发活动;
2、将委托或合作研发项目签订的合同在科技部门登记;
3、设立会计科目(研发支出项目及其子项目);
4、设立该项目研发费用辅助账;
5、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核算;
6、按有关凭证填制“研发费用辅助账”;
7、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财务报表附注报送税局;
8、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
9、收集准备留存备查资料;
10、向主管税务局备案;
11、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申报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12、留存以上整个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以备税局后续查访管理。
一、研发人员人工费
1、本公司研发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补助费等
2、公司对研发人员的股权激励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其中,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不是以你企业总共付出的劳务费为准,而是按相应劳务派遣企业收到你的费用后,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二、直接投入研发的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用
4、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
5、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6、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用
上述费用都必须是用于研发活动的,才符合加计扣除条件。
三、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和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1、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
2、软件、专利权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3、许可证、专有技术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4、设计和计算方法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
四、新技术的各类费用
1、新产品的设计费
2、新工艺规程的制定费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五、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主要有:
1、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2、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3、专家咨询费
4、科技研发保险费
5、研发成果的相关费用(如对结果进行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等)
6、相应知识产权的费用(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
六、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
政策指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只按工资,不包含企业承担的社保)。
(二)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