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原创】接受劳务派遣方的实务处理干货

很多人对于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公司应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及税前扣除等方面还不是很了解,本文以一个案例的形式来介绍一下这几方面的问题。

【案例】我公司(用工单位)为一般纳税人,跟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由劳务派遣公司派来5名软件工程师给我公司,其中一名为残疾人。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我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和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其他福利费用。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将收到的被派遣人员的薪酬费用,扣除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支出后的余额支付派遣人员。约定好按月支付劳务派遣公司费用,由劳务公司开劳务类发票给我公司。

2019年7月,我公司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10.5万元,其中,被派遣人员的薪酬7.2万元(含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福利等)。劳务派遣公司扣除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等共计1.5万元,其余均按时支付被派遣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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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我司应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是否计入我司工资总额?如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不应计入贵司工资总额,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据实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政策依据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①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②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二、解析如下

应作为,税务文件中是必须的意思,所以,税法上必须得按这个来。但是就会计而言,为了准确核算企业的生产成本等实际经营情况,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不管这个工资是由谁支付的,都需要将该部分工资按成本核算单位计入各项成本及费用并列入应付职工薪酬,就此将会产生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如果用工单位按企业会计准则处理,则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工资就包括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但是这临时工的个税又不能在用工单位申报(因为由派遣公司申报个税),则会造成税局系统对碰数据不符。

所以,建议贵司是按协议约定:

1、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费用,由劳务公司开劳务类发票给公司,公司应作为劳务费用支出,入:“管理费用—劳务费”会计科目核算;

2、不构成工资总额,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3、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注意:不是工资标准)内,据实扣除。

另外:建议用工单位在计算工资时,不仅仅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发票为原始凭证,同时需附列临时工工资表,并建立备查簿,并保存好临时工的考勤记录,以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准确计算福利费等费用税前扣除基数,及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时作为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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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这5名劳务派遣来的软件工程师在我司主要从事科研开发工作,请问:这笔劳务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加计扣除吗?

答:这笔劳务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加计扣除。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规定:

1、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计入人工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2、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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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我司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这5名外聘软件工程师的可以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吗?

答:可以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
解析: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外聘科技人员可以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总数。

所以:这5名外聘软件工程师的可以计入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劳务费用可以归集到贵司人员人工费用中,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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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认定小微企业时,劳务派遣的劳动者计入我司从业人数吗?

答:应计入贵司从业人数。

解析: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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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一名残疾人,我司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贵司不能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

作者:黄红建

中级会计师 ,熟悉制造业、商业、服务业,擅长税务筹划、成本管理及出口退税领域。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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