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解读|@各排污单位,污水排放口要这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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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实施
为了让广大排污单位更好地了解《条例》,我们开设了《条例》解读系列,对大众较为关心的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讲解。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
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排污单位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需要落实哪些管理要求?本期重点介绍污水排放口设置的环境管理要求。小编在这里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总局 环监 〔1996〕470号)、《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 环办〔2003〕95号)、《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17)、《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和有关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为大家解答一下问题。
问题一:排污单位如何建设规范化的污水排放口?
(1)排放口应满足现场采样和流量测定的要求,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10m的范围内。
(2)污水排放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矩形、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测流段水流应平直、稳定、有一定水位高度。用地埋式管道或沟渠排污,须设置一段能满足采样条件和流量测量的明渠。
(3)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m的排放口,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栏。
(4)排放口应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监测人员的安全,经常进行排放口的清障、疏通工作;保证污水监测点位场所通风、照明正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场所应强制设置通风系统,并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安全报警装置。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第一类污染物(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芘、总银等13种水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染物排放方式,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设置污水排放口。第二类污染物(指除第一类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污水排放口为排污单位对外污水总排放口。有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再结合具体标准。
问题二:排污单位要如何设置规范化的标志牌?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水排放口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设置高度要求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污水排放口提示标志
污水排放口警告标志
污水排放口标志左栏文字均为黑体,其中排放口编号,可参照《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608-207)规定,如下设置:DW-001,DW-002……大家可以参照上述样式或尺寸网购定制标志牌。
问题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口的位置和数量有什么管理要求?
实际设置的排放口地理坐标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一致。
实际设置的排放口数量,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并按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问题四: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有什么管理要求?
污水排放方式主要有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等,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污水排放去向主要为不外排、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地表水体等,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
问题五: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审核 | 陆婷
策划 | 章圣样 王勤聪
供稿 | 章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