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后果:“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两者有何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生效判决却为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两者到底有何区别?孰轻孰重呢?
1、概念不同
限制高消费,即限制有关人员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法院将有关人员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其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对象不同
被限制高消费的包括被执行人本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
3、条件不同
依据《限高规定》第一条,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而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提醒,若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此可看出,相比于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更高。
4、内容不同
被限制消费的人,不得有《限高规定》中列明的九项消费行为 ;
而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则会将名单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通报的目的是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5、期限不同
限制高消费期间,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
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除了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外,根据《失信名单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因为其他原因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还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6、文书不同
限制高消费用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用决定书。
7、文书抵达被惩戒人的方式不同
限制消费令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信用惩戒系统)生成后通过网络终端完成完成推送即为“发出”。
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