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指导意见|森林|林业|农作物|林地|林木
关于印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指导意见的通知
康平县、法库县、新民市、辽中区、于洪区、沈北新区、浑南区、苏家屯区、大东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确保我市林业生态建设顺利开展,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公安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指导意见》
附件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人民
检察院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破坏
森林资源专项行动指导意见
为确保我市组织开展的“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依法惩治各种破坏林地林木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林业生态建设成果,本着“公正、准确、严肃、高效”的执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清理整顿非法侵占林地工作涉及执法司法有关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关于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定性
(一)非法改变林地用途
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1.承包宜林地没有实施绿化而种植农作物或从事其他非林生产经营活动的。
2.村干部非法“量化”林地、农民在被“量化”的林地种植农作物的。
3.已经明确为林地的地块又重复核发耕地使用权证的。
4.擅自在林地内开荒种地的。
5.未批先占林地的。
6.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或林地使用者在林地内建永久建筑物、临时建筑物期满后一年内没有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
7.森林采伐后,采伐迹地种植农作物超过2年(含2年)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
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和林地毁坏”:
1.在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种植农作物造成森林资源不能恢复的。
2.在有林地、疏林地开荒种地直接造成原有植被毁坏的。
3.在林地上采石、采砂、采土的。
4.在林地挖塘、盖大棚、养殖的。
5.在林地上从事其他非林生产、建设,造成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的。
6.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
7.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的。
(三)采伐迹地不按要求更新造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1.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2年内没有更新造林的。
2.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成活率没有达到85%以上的。
3.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者在林地采伐后更新造林擅自改变林种、树种的。
(四)林业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责任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1.征占林地未履行占补平衡的。
2.对未完成更新任务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
3.对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
二、关于“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的确认与证明问题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有关“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规定的认定问题,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或县级以上林业部门派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进行确认与证明;也可以通过在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指派或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形成《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卷宗(记录)》予以确认与证明。司法机关在委托鉴定或确认证明时,对鉴定机构或认定部门拒绝、不予鉴定或出具证明文件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指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进行鉴定或出具认定证明。
在鉴定或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具体的毁坏程度。
三、关于被非法侵占林地回收和恢复原状问题
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方案》(沈政办发〔2020〕2号)安排的三年工作目标和任务,通过执法司法,使被非法侵占的林地按时间要求回收和恢复原状。
县级自然资源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五种非法侵占林地行为造成林地植被破坏或林业种植条件破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并可以处罚款:一是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二是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三是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四是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五是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因非法征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和限期恢复原状,违法责任人未按处罚决定缴纳罚款或恢复原状的,自然资源局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法院强制执行和非诉执行活动的监督,督促林业领域行政执法依法履行。对于非法侵占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侵害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适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森林资源监督管理职责或者违法履行职责的,适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安机关在办理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等相关案件过程中,对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无争议,并且涉嫌犯罪事实已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对占用本人经营承包的林地,应当由林地发包人或林地所有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于涉林案件的指定管辖和加强协调配合问题
对于涉林案件的指定管辖问题,公检法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紧密协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正确履行好指定管辖案件办理协助职责。
公检法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增强政治责任感,积极建立解决涉林执法司法问题协调机制,由执法司法部门牵头召集,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统一执法标准,依法有力打击处理涉林违法犯罪活动。
有条件的区县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和区域性涉林刑事案件统一管辖、集中办理等工作机制,以进一步理顺涉林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切实履行好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
五、关于本指导意见实施依据的时效问题
本指导意见所涉及森林法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新修订)施行前,按照原森林法规定实施,施行后按照新森林法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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