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工作室,服务行业怎么可以降低税负?
假设某网红主播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直播的,一年取得直播收入4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他收入来源及扣除等特殊情况。
该笔收入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为简便计算,暂时不考虑预扣预缴)。
那么,该主播一年应纳个税:
(400×80%-6)×45%-18.192≈123.1(万元)
如果通过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那么,需要缴税明细如下:
增值税:400÷(1+1%)×1%≈3.96(万元)(备注:截止2021年12月31日止,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暂减按1%税率征收)
附加税:3.96×5%≈0.2(万元)(备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1+1%)×10%×30%-4.05≈7.83(万元)(备注: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
合计税金:11.99万元
综合税负:11.99/400=3%
从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原来一年需要缴纳百万税金,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后只需十几万元税金即可,合理节税效果明显!
【税务筹划案例2】
假设Y企业是一家从事汽车生产研发型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公司许多合作对象为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无法获取相应的专普票,“无票支出”成为了Y企业的一个顽疾。
2020年度Y企业无票支出成本达200万元(不含税金额)。
该部分无票支出将导致企业需要额外承担税费52.12万元。
具体如下:
增值税:200*1%=2万元(假设Y企业该部分合作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票税率为1%)
附加税:2*6%=0.12万元
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假设Y企业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综合;2+0.12+50=52.12万
如果Y企业在合作的园区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对经营所得个税实行核定征收,按照收入额的10%核定应税所得额。
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为Y企业的对外采购中心,优化原本的采购环节,将无票支出转变为正规的有票支出,Y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票后可用于增值税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此时,这200万元(不含税金额)在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5万元的税费。
具体如下:
增值税:200*1%=2万元(该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附加税:2*5%=0.1万元(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在县城、镇地区)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200*10%*20%-1.05=2.95万元
合计税金:2+0.1+2.95=5.05万元
由上可知,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帮助企业节省一笔可观的税费支出。
虽然上海核定征收全面取消,但我们与全国28个地区(重庆,山东、河南、江苏等)的税收优惠园区合作,个人独资企业仍可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实际税率约0.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