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全国诊所设置取消审批了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社会办医走进风雨季节。就在人们体感几度秋凉叫苦不迭,一些民营医院倒闭,大批诊所关门歇业的现实下,数据却让我们惊喜:民营医院、诊所却逆市上扬。

截至2021年3月底,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数达102.6万个。与2020年3月底比较,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7273个,而增加的医疗卫生机构数全是社会办医的功劳。在医院1170个增加数中,民营医院贡献了1246个,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7572个增加数中,诊所贡献了19784个(村卫生室减少7320,乡镇卫生院也有减少)。

但一些政策的微调也让社会办医者处于纠结和观望状态,那么政策到底走向何处?6月3日,《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却给社会办医人再次点燃了希望,照亮了前程。

简政放权!7月1日起迎大改革

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实际上是在2018年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基础上的“深化”。

改革要求是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改革目标是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清单分3类,第一类是中央层面设定的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共523项,第二类是中央层面设定的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共69项。第三类是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

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初略统计,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共涉及医疗卫生事项31项,在“全国版”中涉及医疗卫生行业的事项共计24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5项、审批改为备案1项、实行告知承诺2项、优化审批服务16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版”中涉医事项4项,其中审批改备案2项,实行告知事项2项。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涉医法规3个。

下面就利好社会办医的事项和大家一一解读。

诊所设置审批取消了!

5项取消的审批包括诊所设置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甲级证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格丙级证书。

重点说与社会办医关系密切的诊所设置审批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两项。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因此,之前依《条例》规定,设置诊所等医疗机构首先必须符合规划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然后才能按照《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载明的事项进行建设,包括选址、规模、设备购置安装等,待建设完成后,再申请批准设置的部门组织现场验收,达标后才会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门营业。

放管服之后,监管也要加强了!

近年来,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很多地方都设立了统一的行政审批部门,实行集中审批。但却存在着审批与监管脱节现象,本次《通知》明确要求适应改革要求明确监管责任。提出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

从最近广东疫情情况看,尽管新冠病毒变异迅速,传播速度比较快,一大批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院和诊所因疫情防控不力被暂停执业,在一切费用都要看自己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来看,看起来情况不容乐观,但从国家政策的大趋势看,未来还是光明的,主要是只有社会办医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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