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纠纷|最高院:根据尚存争议的公司决议产生的新任法定代表人能否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来源:法门囚徒

裁判要旨

对于案涉董事会决议虽然被另案提起了公司决议纠纷诉讼,主张涉案决议不成立,但该案仍在审理中。鉴于一般情况下,公司内部管理事项的公司决议,在不违背公司法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并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一经作出即生效。因此,在尚无生效裁判对涉案决议的效力予以否定的情况下,新任法定代表人有权根据决议内容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起诉状上签字,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

《孔庆忠、达森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2125号】

争议焦点

公司决议存有争议情况下新任法定代表人可否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达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紧急事项时,经2名或以上董事,或总经理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其代理人出席方可举行;每名董事有1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二分之一或以上董事或其代理人通过。

2016年11月14日,达森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咏强通过邮件及手机短信方式向孔庆忠及其他董事发送了《关于召开达森公司临时董事会议的提议》,提请孔庆忠作为董事长召开临时董事会。孔庆忠未召集临时董事会。2016年11月24日,董事张咏强、刘玉星、秦文签署《关于推举张咏强总经理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的决定》,推选张咏强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张咏强于2016年11月24日签署《关于召开达森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确定11月30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确定了议题和地点,并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包括孔庆忠在内的5名董事。2016年11月30日,达森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改选达森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决定免去孔庆忠达森公司董事长职务,选举张咏强为达森公司董事长。该决议内容已通知孔庆忠。2016年12月2日,达森公司向孔庆忠送达了要求其移交公司印鉴、移交档案资料并进行工作交接的通知。

对于上述临时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孔庆忠等人在本案中虽有异议,但仅是作为抗辩意见,未提出相应诉讼请求;孙明明和案外人孙忠厚虽然另案提起了公司决议纠纷诉讼,主张涉案决议不成立,但该案仍在审理中。鉴于一般情况下,公司内部管理事项的公司决议,在不违背公司法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并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一经作出即生效。因此,在尚无生效裁判对涉案决议的效力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张咏强有权根据决议内容以达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起诉状上签字,以达森公司名义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程序合法。孔庆忠以临时董事会决议未被法院认定有效为由,提出张咏强不能以达森公司名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张,于法无据。同时,从当事人所述意见来看,本案虽可能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但孔庆忠以张咏强提起股东纠纷诉讼为本案诉讼前置程序的主张,理据不足。故孔庆忠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属程序违法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第二,关于一、二审判决对达森公司诉讼请求的认定处理是否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首先,关于印章返还的请求。达森公司作为法人,对其公司印章拥有所有权,二审法院在查明达森公司章程没有对公司印章持有保管事项作出特别规定的基础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支持了达森公司要求孔庆忠返还公司印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其次,关于协助工商信息变更的请求。如前所述,在涉案决议效力未被生效文书予以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达森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基于该决议文件发生了变更。由此,达森公司要求孔庆忠协助变更相应工商登记信息,属正当请求。故孔庆忠关于涉案临时董事会决议无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的再审事由,依据不足。若孙明明、孙忠厚在另案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中的相关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孔庆忠可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等规定,另寻途径救济。第三,关于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孔庆忠在本案中提交了六十份证据。其中大部分证据为一、二审阶段已经形成,并已向一、二审法院进行提交。余下证据中,记载达森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张咏强的工商信息材料,为打印件形式,即使该信息变更属实,与二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不发生冲突;公安部门撤案决定书等证据,与本案讼争事项无涉。故孔庆忠提交的上述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关于新的证据的要求,孔庆忠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事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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