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应该如何公告?这些内容可能成为维权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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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活资源,一旦被征收,农民将损失农用地产生的经济价值、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保障价值。农用地被征收,当事人对相关的征收行为依法享有知情权。但是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在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就被告知交出土地,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你解析关于征地中涉及公告及救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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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关如何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应当至少经历三次公告。首先,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其次,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最后,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单独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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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征收公告后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是时间节点:比如公告发布日期,拆迁日期,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等。如果遇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抓住最佳的维权时机是非常重要的,一旦超过复议或是诉讼时期,维权之路就会变得比较的难走。
其次是公告的主要内容:特别是关乎被征地人切身利益的事项,一般是涉及征收补偿的事项。补偿过低达不到补偿标准,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之后的生活质量的,要及时维权,争取合理的补偿。防止遇上强占强拆,导致无法弥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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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告可以采取的维权方式
对于征地公告及补偿安置公告,法律法规规定要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压根就没有公告或者有其他程序违法,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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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的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通过公告送达的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依法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权利人;一种情形是因为找不到当事人,行政机关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依法以张贴公告的形式告知的,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可以推定当事人已经知道行政行为,否则行政行为总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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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践中,随着网络的发达,个别地方出现仅在政府网站上对拆迁文件进行公告。最高法在案例中的观点认为,传统的张贴公告方式,对于相对封闭的农村传统社会,仍具有积极意义。行政机关在使用现代传媒方式进行公告的同时,应当继续采用张贴方式予以公告,以便于那些尚不习惯于接受现代传媒方式的极少数被征收人知晓公告内容。据此,如果因为公告方式的问题使公告内容无从知晓,从而超过权利救济时效,仍可向法院主张知情权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