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这几条不知道?加装电梯可能就要吃亏!
旧楼加装电梯越来越成为目前社会的热点话题,每个人都会有变老的一天,即使现在的你年轻力壮,但你不能保证你所居住的楼栋没有老人,所以或许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会遇到关于“老旧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问题”,关于老旧住宅我们也在以往的文章提及过多次,上世纪末修建的7层及以下多层住宅,大部分无电梯设施,这么多年过去了,这一批人成了“悬空老人”,旧楼加装电梯由此而生。
目前针对老旧住宅加装电梯讨论最多的社会热点话题便是资金分摊和意见协商,作为业主,当遇到加装电梯时,我们起码要了解以下《物权法》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1.老楼加装电梯属于新建还是改建?
物权法第76条规定“改建或重建等建筑物及设施需要2/3本栋楼业主同意”,我们要辨别的是老楼加装电梯是新建工程还是改建工程,如何判断呢?其实很简单,在原来有的基础上修建则是改建,反之,在原来没有的基础上进行新设施等修建,则是新建。老楼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需要重新打造电梯井,再修建外接式电梯,而这都是原来没有的,所以加装电梯首先是新建项目,并不适用物权法中的2/3原则,除非有省市另行规定,但就算另行规定,比如上海市,街道办和居委会也会力争搭建协调平台促成协商一致,不能有明确反对意见,不然实际情况还是加装不成。
2.不使用电梯则没有运维的义务?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根据《物权法》72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也就是低层住户就算不使用,但加装电梯已经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所有本栋居民们都享有使用等权利,同时不能以不使用电梯而拒绝履行对电梯的维护等义务,具体如何履行维护电梯义务可和本楼栋进行协调。
3.低层住户是否有权力反对?
是有权力进行反对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等受法律保护,如果低层住户认为高层住户强行推行加装电梯,协商未果是可以根据《物权法》进行维权的,但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一般都是庭外调解,居委调解等方式
4.加装电梯是否要经过本栋全体业主同意?
规定上是的,上图为《物权法》第97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作出重大修缮的,需要不动产共有的业主全部同意,加装电梯是在共有的楼房基础上进行修缮的,所以依照物权法规定,必须经过全部共有人的同意许可。但同时后面还有一条规定,也是目前加装电梯推进的努力方向,则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如果本栋楼业主针对加装电梯另有约定,比如低层住户签署明确不反对意见书,则可以加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