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意支付合同违约金,是否就能解除购房合同?

案情简介 ·

2019年1月27日,黄小鸭向王美丽购买一套房屋,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一方逾期履行合同超过7天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019年5月30日,黄小鸭将房屋尾款支付至王美丽账户,但王美丽表示不愿再出售房屋,随即将款项退回。
同日,王美丽向黄小鸭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不再出售房屋,同意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黄小鸭支付违约金,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黄小鸭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王美丽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因双方对是否解除合同的事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黄小鸭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美丽继续履行合同,依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王美丽认为其只要愿意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就有权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 ·

卖方愿意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就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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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

合同的解除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本案中王美丽与黄小鸭未能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也未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不符合协商解除及约定解除的条件。
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王美丽并非因合同不能履行而主张解除合同,当事人也未陷入合同僵局,未发生情势变更、不可抗力等情形,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王美丽的行为属于单方违约,故王美丽作为违约方不享有解除权,无法单方解除合同。
因此,在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愿意支付违约金,也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律师建议 ·

1.建议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符合该条件时,某一方享有解除权,或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如守约方对违约方发出的解除通知有异议,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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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法官会议纪要》

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除非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通常只赋予合同关系中的守约方,违约方并不享有解除权。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属于行使诉权而非实体法上的合同解除权。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当事人是否陷入合同僵局以及是否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对合同是否解除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该判决为变更判决,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损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四十八条  【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作 者 简 介

 杨婷婷 ·

杨婷婷,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副部长,专注于二手房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及实务工作,擅长办理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析产、继承等相关法律事务。

 苏佳丽 ·

苏佳丽,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专职律师,专注于二手房法律服务,擅长处理合同纠纷、二手房交易、房屋继承相关法律事务。

 李  怡 ·

李怡,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部实习律师,有志于从事二手房法律服务,处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交易相关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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