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 | 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下企业复工如何解决用工问题?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作为劳动密集型的旅游业的劳动关系问题更为突出,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以及员工不愿返岗的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如何解决用工问题

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明确要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那么,旅游业企业复工如何解决用工问题呢?

(一)规范用工管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要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企业复工生产的,要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应当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二)积极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应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要与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三)充分利用促就业惠民生政策,稳定企业用工

疫情期间,全国各地纷纷退出支持企业保经营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旅游业企业可积极申请使用政策中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等政策,稳定企业用工。

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导致企业较长时期停工停产,企业能否进行裁员

若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导致企业较长时期停工停产,属于企业生产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的规定,企业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员。

当然,如果企业不得不进行裁员,也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企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另一方面,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不能因裁员而解除其劳动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第三款关于指导规范用工管理的规定指出,企业应当先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采取措施后仍然要裁员的,要依法履行裁员的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

病毒无情,人间有爱!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带来的新挑战,树立正确的用工观念。

企业要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积极承担创造价值和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应完善长效机制,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与企业共渡难关,共同成长,让员工享受企业成长带来的红利;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

简介

张仕明

张仕明,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部长、专职律师,擅长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公司治理、企业并购、民商事诉讼等领域。曾任/现任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誉可新贸易有限公司、南宁市骏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法律顾问;曾/现代理广西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星模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处理涉诉纠纷,案件涉及股权转让纠纷、公司解散清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合作建房纠纷等领域。

简介

韦家朝

韦家朝,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公司治理、婚姻家庭等领域。处理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公司治理及刑事案件多起。有较多商品房纠纷处理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经验,并参与《广西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工作。曾发表相关学术论文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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