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生产、销售假药罪之大数据分析报告

安徽省生产、销售假药类犯罪

大数据分析报告

【数据来源】:

聚法案例数据库。

我们筛选了安徽省高院辖区范围内「仅限于聚法数据库」的全部生产、销售假药罪裁判文书共计148份作为分析的数据来源。

【数据区间】:

2012年至2017年2月14日。

一  何谓有效辩护

这是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

作为一个刑辩人,如果你已经理解互联网、了解大数据。

那么,祝贺你,对于你来说,现在或许就是最好的时代。

有一句话说的很好,未来已来,只是尚未流行。我倒觉得,大数据已经流行,只是我们还没有发觉罢了。

“有效辩护”,提出已久,但如何实现,争议不断,一时难有定论。

通过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我们或许可以找到什么才是真正的“有效辩护”。

二  生产、销售假药罪裁判文书之一般性分析

1、生产、销售假药罪裁判文书,安徽省范围内各法院数据排名?

在148份生产、销售假药罪裁判文书中,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上传了22份,占比14.9%,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传了14份,占比9.4%,两项合计将近占了全部文书的四分之一,其余法院未有超出10份的。

此种情形说明:

亳州市作为华佗故里、药都之乡,又名列全国四大药都之首,绝对名不虚传,从裁判文书的数量可以间接反映出来,因为案件数量是与当地的从业人员绝对是成正比例的。

2、安徽省生产、销售假药案件,律师参与比例

安徽省境内全部148份生产、销售假药案裁判文书中,显示有律师参与的文书是65份,占全部文书的44%。

辩护率远远高于20%的全国平均辩护率,可见,安徽人,特别是做药材生意的安徽人,还是比较相信律师的。

3、安徽省生产、销售假药罪裁判文书的法院层级分布图

查看上图,安徽省生产、销售假药罪案件中,中级法院的占比为24.32%,案件数为36份;基层法院案件数为112份,占比为75.68%。

此种情况说明此类案件案情相对不太严重,最高刑一般都不会太高,所以大多数案件一审都会在基层法院审理。

4、安徽省生产、销售假药罪裁判文书之审理程序分布情况

从上图可知,安徽省生产、销售假药案例中,一审占比为16.22%,二审为83.78%,其中一审案件数为124件,二审案件数为24件。

可见,在此类案件中,上诉率并不高,原因可能是因为此类案件量刑偏低,甚至不少都是缓刑,被告人不愿意再折腾了,也就不再上诉了。

5、安徽省生产、销售假药案件之男女分布比例

从安徽省全部148份假药类案例中,可以检索出性别的为142份文书,男性有103份,比例为73%,超出七成,说明涉嫌假药类犯罪的,男性相对居多,女性较少,仅有39个案例,占比为27%。

当然,由于做药材生意的,大多是全家总动员或夫妻搭档,也就不排除在一些案件中,男人作为一家之主为了保护家庭,或保护女人而甘愿作出牺牲,一人承揽全部责任,这种孤胆英雄式的人物,在药材生意的人群中,还是大有人在的。

并不像大多数人所想的那样,生意人都是“商人重利轻别离”。

6、安徽省生产、销售假药类案件,缓刑比例高不高?

在安徽省全部48份假药类案例中,最终判处缓刑有63份案例,占全部案件的43%。

可见,假药类犯罪,尽管社会危害程度比较大,毕竟“民以食为天,药比食更甚”。

但是实际量刑并不太高,判处缓刑的几率比较大,相比较其获利程度,其法律成本还是比较低的,所以才有那么多人不顾百姓的生命安全,而去铤而走险,从事贩卖假药的行当。

不过,从业者也应该注意到一个问题,假如你一朝被逮住,判处刑罚还是小事,今后你的这次行为会变成一份判决书公布在网上,人人都可以看到,你的人生就有了难以抹去的污点,终生无法消除,这才是对假药者最大的惩罚。

上图显示是各个法院作出缓刑判决的分布情况,最值得注意的是,谯城区人民法院案例数排名是第一,共计为22份裁决文书。

而在本图中,谯城区人民法院的缓刑案例数仅有3份,比例为13.6%,缓刑率严重低于43%的平均率。

另外一点,更重要,该三份案例全部是2014年度的,2015年、2016年两年内一起缓刑案件都没有。

说明亳州市作为四大药都之首,对于假药类犯罪的容忍度极低,也间接反映了打击假药类犯罪的决心,所以,心存侥幸的人们,小心了!

7、安徽省假药类犯罪案件中,自首情节多不多?

由上图,可以看出,在148份裁判文书中,认定自首情节有40例,占27%。

可见,假药类犯罪人员,都清楚的了解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甚至构成犯罪。

还有一个情况是,大多数从业者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否则,他是不可能将自首时机把握那么好的。

8、安徽省假药类犯罪案件中,立功表现有没有?

研究上图,不难发现,在148份裁判文书中,涉及立功表现的仅有3例,占比为2%。说明立功情节相对比较难以认定,当然也与假药类犯罪判罚较轻,嫌疑人缺乏立功的强烈动机有关。

所以,作为辩护人,如果想从这个角度进行辩护,从而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则相对难度较大。

9、安徽省假药类犯罪缓刑案例中,颁发禁止令的情况如何?

在全部63份缓刑类裁判文书中,有13例,法院下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生产、销售药品。

说明尽管这些当事人的犯罪情节轻微,无需继续在监狱关押,以使其认罪伏法。但法院仍对其不信任,当然也是出于对百姓身体健康的考虑,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行业。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此类禁止令并不能发挥其真正作用,完全达不到预期的效果,但多少对被告人及其身边的人会有所震慑。

另外,还有个间接作用就是给这些被告人贴了个标签----不诚信的生意人,那么,这个标签注定会对其生意造成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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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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