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犯罪解析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是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类犯罪案件也是公安机关环食药犯罪侦查机构近年来打击的重点。
本期对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犯罪进行解析,供工作学习参考。
一、《刑法》规定历史沿革
二、具体罪名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本罪修改为:“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
三、需要学习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明确了本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生产”、“销售”的具体认定,以及办理其他相关问题具体法律适用。
在办案实践中,“假药”由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即可,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聘请专门司法鉴定机构依法鉴定不是办理此类案件的必须程序。
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
1、《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目前网络上有很多关于“假药”认定的文章均援引了未修订前的法律,要注意甄别。
2、关于此类犯罪的刑法、司法解释、立案追诉标准、行政法律规定,均做过多次修订,在工作实践中也要注意甄别。
3、对于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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