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也有春天
关联企业在税收的管理上很敏感,是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对象,当然了,这种关注对关联企业并不是什么好事情。因为反避税调查就是针对关联企业开展的。这不仅包括了跨国公司的关联交易,同时也包括国内关联企业的交易。
对于什么是关联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等都有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相对原则一些,而《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得十分具体。
正如我们上面所说,关联企业的交易,在税务机关的视野里,存在着巨大的避税隐患,时不时地对关联企业做一些特别的关照,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但正如野百合也有春天一样,在税待遇上关联企业也有不错的时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三条关于“关联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协议分摊”的税前扣除规定,对关联企业就非常有利。
规定是这样的:“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简单一点说,就是有关联关系甲乙两个企业,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上可以签订分摊协议。甲企业可以将在自己扣除限额范围内的广告宣传费,按照分摊协议的比例由乙企业在所得税扣除,并不受乙广告宣传费扣除比例的限制,反之亦然。这样甲乙两个企业就可以利用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来调节两个企业之间的利润,从而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