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用途货品归类的逻辑悖论
实践中,常见对多用途货品在子目层级适用总规则三(三)及六确定归类的思路,如在同级列有“用于A”和“其他”子目的场合,将同时具有用途A和用途B的货品从后归入“其他”子目。但若细加甄别,其中却存在一个逻辑上的悖论。
这是因为,多用途货品存在两种情况:
具有主要用途
不具主要用途
而协调制度对于商品用途的描述则包括三种类型:
“用于”或“……用”
“(设计为)专用或主要用于”
“可用于”或“适合用于”
由于多用途货品的“用于”其实只可能包含“主要用于”或“可用于”两种可能,故排列组合下可进一步细分为四种情况。(注:“用于”也可理解为“实际用于”,但在仅考虑实际用途的场合,多用途货品一般也就“不再具有多种用途”了)
如果多用途货品具有主要用途,在同级列有“专用或主要用于”和“其他”子目的场合,应当径直归入列为“专用或主要用于”的子目,而不再考虑“其他”子目,因为“主要用于”本身就意味着允许包含其他的次要用途。
如果多用途货品不具主要用途,在同级列有“专用或主要用于”和“其他”子目的场合,应当径直按列名归入列为“其他”的子目,而无须在子目层级适用规则三(三),因为多用途和不具主要用途的商品属性本身就不符合“专用或主要用于”的子目条文。
如果多用途货品具有主要用途,在同级仅列有“可用于”和“其他”子目的场合,亦当径直归入列为“可用于”的子目,而不再考虑“其他”子目,因为“可用于”同样意味着允许包含其他的用途,而不论所列用途是否主要。
如果多用途货品不具主要用途,在同级仅列有“可用于”和“其他”子目的场合,仍应径直归入列为“可用于”的子目,而不再考虑“其他”子目,理由与具有主要用途的情况相同。
综上所述,尽管我国归类实践中常见将多用途货品在同级列有“用于”和“其他”子目时从后归入“其他”子目的习惯性做法,但因为对多用途货品而言,“用于”只可能包括“主要用于”和“可用于”两种情况,而不论多用途货品是否具有主要用途,在将列为“专用或主要用于”或“可用于”的子目与同级的“其他”子目进行比较的场合,都不可能适用总规则三(三)及六从后确定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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