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一”场所火灾警示

什么是“三合一”场所?

“三合一”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该同一建筑空间可以是一独立建筑或一建筑中的一部分,且住宿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未设置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合一”场所安全隐患

1、多为违规建筑,消防安全基础条件差;

2、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配置不到位;

3、场所使用功能复杂,消防水源缺乏,火灾扑救难度大;

4、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逃生自救能力弱;

“三合一”场所的危害

1、容易形成大面积燃烧;

2、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3、烟雾密集,窒息更危险;

4、灭火救援难度更大。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GA 703-2007)

引 言

在既有厂房、仓库、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而住宿部分与其它部分又未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火分隔和设置消防设施,使得这类建筑的消防安全条件与建筑使用性质不相适应,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为了贯彻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和政策,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人身安全,为火灾隐患的治理提供依据,制订本标准。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提出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俗称“三合一”,以下简称“合用场所”)的限定条件,并规定了合用场所的防火分隔措施、疏散设施、消防设施,以及火源控制等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治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0517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54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the place combined with habitation,production,storage and business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场所。

4  基本规定

4.1  合用场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建筑内:

a) 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

b) 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

c) 厂房和仓库;

d) 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

e) 地下建筑。

4.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合用场所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将住宿部分与非住宿部分完全分隔,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难以完全分隔时,不应设置人员住宿:

a) 合用场所的建筑高度大于15m;

b) 合用场所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

c) 合用场所住宿人数超过20人。

4.3  除4.2以外的其他合用场所,当执行4.2规定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b)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合用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c) 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4  合用场所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

4.5  合用场所使用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顶平台。

4.6  合用场所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宜配备轻便消防水龙。

4.7 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住宿少于5人的小型合用场所,当执行本标准关于防火分隔措施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宜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人员住宿宜设置在首层,并直通出口。

4.8  合用场所内的安全出口和辅助疏散出口的宽度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需要。

5  防火分隔措施

5.1  4.3中的防火分隔措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当墙上确需开门时,应为常闭乙级防火门。

当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常闭乙级防火门,且封闭楼梯间首层应直通室外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直通室外。

5.2  住宿内部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砌筑至楼板底部。

5.3  两个合用场所之间或者合用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辅助疏散设施

6.1 室外金属梯、配备逃生避难设施的阳台和外窗,可作为合用场所的辅助疏散设施。逃生避难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建筑逃生避难设施配置标准。

6.2 合用场所的外窗或阳台不应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6.3 用于辅助疏散的外窗,其窗口高度不宜小于1.0m,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陆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

7.1  合用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7.2  合用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和GB20517的规定。

7.3  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安装在疏散走道、住房、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房间、疏散楼梯的顶部。

7.4  设置非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场所,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

7.5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扬声器或火灾警报装置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的15db,且应确保住宿部分的人员能收听到火灾警报音响信号。

7.6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

 火源控制

8.1  合用场所除厨房外,不应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8.2  合用场所的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其他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电气线路的规格应满足用电设备的负荷要求;不应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b)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可燃材料;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c) 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均应穿金属管、阻燃塑料管。

8.3  合用场所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超负荷使用;

b) 不应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c) 电热炉、电加热器、电暖器、电饭锅、电熨斗、电热毯等电热器具使用后应采取拔出电源插销等切断电源的措施;

d) 用电设备长时间使用时,应观察设备、器具的温度,及时冷却降温;

e) 对产生高温或使用明火的设备,应限制周围可燃物,使用期间设专人监护。

8.4  建筑内的照明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照明灯具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b) 使用卤钨灯和额定功率超过100W白炽灯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c) 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超过60W的白炽灯等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物体上。

8.5  合用场所内应有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其它要求

9.1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的规定。

9.2  合用场所的内部装修材料应符合GB50222和GB50354的规定。

9.3  室外广告牌、遮阳棚等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作,且不应影响房间内的采光、排风、辅助疏散设施的使用、消防车的通行以及灭火救援行动。

9.4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当市政消防供水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充分利用天然水源或设置室外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容量不应小于200m3。

9.5  合用场所集中的地区,应建立专、兼职消防队伍,并应配备相应的灭火车辆装备和救援器材。

9.6  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合一”场所现阶段无法完全消除,但存在住宿现象时,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几点提醒
  • 经营者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及家人生命安全负责。
  • 住宿区与其他区域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分隔,住宿区单独设置紧急逃生出口
  • 首层慎用卷闸门,特别是电动卷闸门
  • 控制留宿人员数量。
  • 电气线路要规范。
  • 电动车/电瓶不在室内充电,特别是夜间。
  • 防盗的同时更应注重防火
  • 要安装火灾预警设备:独立式火灾探测器,提高发现初起火灾能力

罚则

《消防法》(2019年修正版)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来源:消防知识宣传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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