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遗嘱可以说基本是“无效”、无用也无害的,这是什么遗嘱?

如题,这种遗嘱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之一:口头遗嘱。为什么林教头要说这种遗嘱基本可说是无效、无用又无害呢?听我们一一道来:

第一、先来看看法律对口头遗嘱是如何规定的

《继承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第五款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我们分析一下口头遗嘱的法定条件

1.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也就是说不是危急情况,就算是立遗嘱人意识清醒、病重等等都不是危机情况,我们举些例子来说说,加深大家的理解什么是危机情形。

比如:飞机就要坠毁了、火灾中被困在房间里等等,这时立的口头遗嘱才属于危急情况;

再以一个案例来举例:“经法院查明,张星称哥哥曾立有口头遗嘱,对此张星的大姐以及弟弟也证实了此事。据两人证词,张星哥哥当时立口头遗嘱时神志清醒,也可以正常走动。为此,法院认为,从证人证言的内容来看,张星哥哥立下该口头遗嘱时的身体状况并非不能立书面遗嘱,故当时并不属于不能立下书面遗嘱的危急情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遗嘱为无效遗嘱。”(摘录于广州中院某份判决)

2.立口头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

也就是立口头遗嘱时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还需要他们见证整个立口头遗嘱的过程,并且见证人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二)不能是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3.如果符合上面条件订立口头遗嘱后,立遗嘱人没有死亡,而上面提到的危急情况消除了,所立口头遗嘱必须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确定下来。

比如:飞机没有坠毁,火灾被灭了等等,依照法律规定“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三、现在可以下结论了吧:口头遗嘱可以说基本是“无效”、无用也无害的。

不信,对照上面三条,必须同时在危急情况、有两个见证人、立遗嘱人必须死、见证人两人必须活,这些都具备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林教头通俗地比喻为:飞机要坠毁了,口头交代后事,还要有两个无关的乘客见证了,并且只有立遗嘱人挂了,两个见证的都不能挂,所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效。这是不是太难了!臣妾做不到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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