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是什么?
早在「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出现之前,文化产业本身便已广泛存在于世界各地,如早在19、20世纪便已出现于欧洲的报纸、广播、电影等产业。
而「文化产业」概念的出现一般被认为起源于德国哲学家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和阿多诺(Theodor Adorno)在1994年出版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提出的「文化工业(Cultural Industry)」概念。20世纪初,以霍克海默和阿多诺为代表的的法兰克福学派,创造了「文化工业」和「大众文化」的概念,来指代大批量生产文化产品和推动文化产品生产的商业体系,开启了文化产业理论的批判先河,从工业文明的批判观念建立了该学派的文化产业理论。
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左)和阿多诺(Theodor Adorno)(右)
在「文化产业」概念演变史上,20世纪70年代是一个转折。从这个时期开始,一些学者认识到文化生产/流通/消费的不同内容和特点,所以把「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作为一个集合名词来使用。到1978年,「文化产业」的概念在欧共体的行政条文中出现,它涵盖的范围包括磁带、书籍、电影、广播、电视、报刊、摄影、艺术复制品和广告以及新近出现的视听方面的产品与服务。此后,复数形式的文化产业在各国际组织和政府中普遍被使用,其含义由单数时的批判色彩演变为中性。
在国际上,文化产业的概念至今还未得到十分严格和统一的界定,称谓也不尽相同,如有「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版权产业」之说。至今,「文化产业」的定义也没有形成比较统一和权威的解释。
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贾斯廷·奥康纳(Justin O’connor)认为「文化产业是指以经营符号性商品为主的那些活动,这些商品的基本经济价值源自于它们的文化价值」,并界定了16类传统的文化产业:广播、电视、出版、唱片、设计、建筑、新媒体、传统艺术、视觉艺术、手工艺、剧院、音乐厅、音乐会、演出、博物馆和画廊。
英国伦敦经济和政治学院学者安迪 C·普拉特(Andy C.Pratt)认为:「文化产业与以文化形式出现的材料生产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活动有联系,在全球化时代构成一个巨大的产业链,包括内容的创意、生产输入、再生产和交易四个链环,相互交融构成庞大的文化产业生产体系。」
美国学者大卫·赫斯蒙德夫(David Hesmondhalgh)认为:「文化产业通常是指与社会意义的生产最直接相关的机构(主要指营利性机构,但也包括国家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因此,几乎所有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义都应包括电视、无线电广播、电影、书刊的出版、音乐的录音与出版产业、广告及表演艺术等。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的首要目标是与受众沟通并创作文本。」
澳大利亚麦觉里大学的大卫·索斯比(David Throsby)认为文化产业就是「在生产中包含创造性,凝结一定程度的知识产权并传递象征性意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并用一个同心圆来界定文化产业的行业范畴。处于同心圆核心并向外辐射的是:音乐、舞蹈、戏剧、文学、视觉艺术、工艺等创造性艺术;围绕这一核心的是那些具有上述文化产业的特征同时也生产其他非文化性商品与服务的行业:电影、广播、报刊和书籍等;处于这一同心圆最外围的则是那些有时候具有文化内容的行业:建筑、广告、观光等。
日本学者日下公人认为,「文化产业的目的就是创造一种文化符号,然后销售这种文化和文化符号。」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文化活动。」
在我国,2003年7月由中宣部牵头,成立了国家统计局、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文物局等单位参加的「文化产业统计研究课题组」,对文化产业的概念进行科学的界定,并建立中国的文化产业指标体系。2004年3月29日,国家统计局正式出台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首次从统计学意义上对文化产业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权威界定。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04)中文化产业被界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文化产业被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具体包括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和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所需的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和文化消费终端生产(包括制造和销售)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