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行政处罚法》与税务行政处罚(三)无过错不处罚

对税务行政处罚是否要将主观过错作为构成要件,一直以来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税收征管法》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故而,在税务行政处罚的具体实践中,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有违反税务管理法规的行为,都应当进行处罚,比如,没有按期申报。只要纳税人没有按时申报,不管是主观是否故意都应当进行处罚。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主观过错是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构成的基本要件,没有主观过错就没有涉税违法行为,没有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也就不存在行政处罚的问题。
新的行政处罚法在其33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三层意思:
一是当事人主观无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什么是主观过错,刑法和民法都有规定,但规定的内容却不完全一样,因此,《行政处罚法》的主观过错是什么?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是主观无过错的举证责任,不在税务机关,而在当事人。换句话说,当事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观没有过错,如此,方能免除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观无过错,则认定其主观有过错,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这与行税务政诉讼和税务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在税务机关恰好相反。
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来看,在税法体系中尚未见到有另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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