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迫害威胁仍存在, 移民局却可依“镜像原则”取消难民身份!

不少人应该知道,在英国取得正式难民身份的当事人,根据移民法第339A条的规定,如果情况发生改变的话,例如难民本身或者原来国家的状态改变,使得原本需要受到庇护的原因已经不再存在,那么移民局是可以考虑“撤销”或者“不再更新”难民身份持有人的正式难民签证的。

不过,根据最近一个来自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的判决却指出,即便难民当事人回到自己原来的国家仍然有可能会受到迫害的话,移民局依旧可以“终止”当事人的难民身份,并将当事人送返原来的国家,只要当事人可以在原国家的国内得到重新安置的话。

意思是说,假如原本当事人会在原国家的A地区受到迫害,但是现在该国家的B地区情况已经有所改变而不会使得当事人受到迫害了,那么当事人基本就可以回到该国家的B地区去居住,移民局就可以把当事人给送回国了。

这个判决名为: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 v MS (Somalia) [2019] EWCA Civ 1345。

案件的当事人来自索马里联邦共和国(Somalia),出生于1989年3月14日;我们将他化名为MS。

在2002年,也就是当事人13岁的那年,他和他的母亲以及家里其他6个兄弟姐妹一起来到英国;当时他的母亲申报难民,而包括当事人MS在内的这7个孩子则都是申请依靠他母亲的家属。

一开始他母亲提出的难民申请并没有成功,不过几经波折后,终于在2011年通过上诉成功,获得了难民身份;而这7个孩子便得以依靠母亲的难民身份,以难民家属的身份继续留在英国。

需要指出的是,当初MS的母亲之所以上诉会成功,是因为他们一家来自位于索马里南部下朱巴区的一个名为戈布文(Goob Weyn)的小镇,而在那边的话他的母亲会因为是少数民族阿什拉夫族(Ashraf)而遭受迫害;而且加上她独自一人带着孩子没有老公,这也不容于当地的民俗。

而MS最早的时候也因为他的犯罪纪录而无法和母亲以及其他兄弟姐妹同时获得难民身份;不过他在其后,也就是2012年10月8日,还是拿到了和他的家人一样的身份。

2012年9月的时候,MS被判了“共谋欺诈”罪,当时他的刑期被延后宣判,因为他在这个过程中逃跑了;该罪行直到2014年3月底,MS才获判21个月的监禁。

2015年5月,移民局通知MS说他们想要终止MS的难民身份;并在同年的9月,对MS发出了“驱逐令”,并正式决定要终止他的难民身份。

MS接着对于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上诉。可就在同时间,也就是2016年4月的时候,MS又因为袭击他人造成实际人身伤害的罪名,被判了25个月的刑期。

并且他还因为另一项罪行,被额外判处另外3个月的刑期。

也因为MS在难民身份上诉的期间有了新的犯罪纪录,负责审判的初级裁判法庭(First-Tier Tribunal)便休庭要求移民局根据当事人的新情况来考虑他们的决定。

移民局在考虑过后维持了他们想要终止当事人难民身份的决定,并且要将当事人给遣返回国。

值得一提的是,上面所提到的仅仅是MS来到英国后曾经犯下的一小部份罪行而已。

事实上,自打MS踏入英国土地的那一刻起,直至2017年,他就犯下了大大小小加总起来共25项罪行,并有18项被定罪。

在过去MS尚未正式拿到难民身份而被移民局要求必须定期报到的时候,他也没有完全遵守移民局的指示而逃避了报到。

这些种种的行为让移民局认定MS是个“惯犯”而对英国公众健康与安全会带来危害。换句话说,移民局认为如果把MS给遣返的话,将会有利于英国公众福利。

在决定是否要终止MS的难民身份时,移民局虽然也同意,如果MS被送回他的家乡戈布文小镇的话,还是会有受到迫害的危险;

但是呢,移民局认为索马里的首都摩加迪沙(Mogadishu)目前的状况已经好非常多,基本已经不再会使当事人的情况在该地区遭受迫害,所以当事人是可以搬到摩加迪沙生活的。

需要指出的是,MS不服移民局的决定而将案子上诉的时候,他的案件原本在初级裁判法庭和上级裁判法庭(Upper Tribunal)是受到法官支持的。

可是移民局并不同意前两个法庭给出的判决,所以才又把案件带到了我们文章开头提到的“上诉法院”。

有趣的是,上诉法院这下反驳了初级裁判法庭和上级裁判法庭给出的决定。

原来,初级裁判法庭和上级裁判法庭之所以会认为移民局不能够终止MS的难民身份,是因为他们都根据“难民公约”(Refugee Convention)中的指示,认定:“难民的原来国家中有部份地区发生了状态改变,基本不能成为用于终止一个人的难民身份的理由;除非是整个国家(任何地区)都不会造成当事人受到迫害。

可是上诉法院的法官却不同意这样的说法。法官所给出的理由是“镜像原则”(Mirror image approach)

意思是说,当考虑是否应该要撤销一个人的难民身份时,同样应该思考的是,若是今天这个人的情况是要“申请”难民身份的话,那么是否还会认为该当事人是可以获得难民身份的呢?

法官指出,事实上这种“内部重新安置”(Internal Relocation,意即难民当事人可以从原国家的一个地区搬迁到另一个“安全”地区的情况),原本就是移民局在审核一个人的难民申请时会考虑进去的部份。

如果说移民局最初在审核当事人的难民申请时,认为当事人假如说会在A地区受到迫害,但是若是搬到B地区会是安全无虞的话,那么一般是可能拒绝当事人的难民申请而认为当事人可以搬到B地区去居住的,而不是非得来到英国受到英国政府的庇护。

同样的基于“镜像原则”的道理,假如当初移民局审核当事人申请时是可以考虑进“内部重新安置”情况的话,那么移民局打算终止当事人身份时自然也能将“内部重新安置”因素给考虑进去。

这么一来,如果假设原本的状况是当事人不论居住在原国家的什么地方都有可能受到迫害而获得难民身份的话,那么之后当该国家的某地区发生状态改变而当事人得以去居住在该地区而不受迫害的话,那么移民局基本是可以考虑取消当事人的难民身份的。

不过,上诉法院的法官最后也有指出,使用这样的“镜像原则”来判断是否应该取消一个人的难民身份是必须非常严格且具限制性的,也就是移民局必须证明其难民当事人原来国家的状态改变是从根本上的基础性变化,并且这样的变化是持久的(也就是确保该环境真的对于难民当事人来说可以达到安全无虞了,免于当事人可能遭受迫害)。

同时法官也表明,这样的证明必须是由移民局那方来主动做出证明的(也就是移民局必须有确实的证据来证明他们认为状态改变的说法,而非当事人必须自主作证来提出反驳)。

移民局若是没有证据来做出证明的话,一般自然是不可以随便因此来取消任何当事人的难民身份的。

但当然,若是有当事人遭受到移民局想因此取消其难民身份的话,除了等待移民局自己搜集证据,当事人也可以自己收集好相关的证据,用以反驳移民局他们的决定,证明当事人原本可能遭受迫害的危机依旧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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