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恋情破裂, 孩子父母对簿法庭, 抚养权争夺亦能皆大欢喜?
丽莎律师行最近刚完成了一个横跨欧亚的跨国讼诉案件。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孩子,被迫要留在一个毫无朋友又语言不通的地方,长时间下来令她感到生活非常不快乐、甚至忧郁以至于无法忍受的程度。
可是她又舍不得孩子,难以抛下孩子离开,做为一个母亲的她陷入了两难的局面……
(为了保护当事人,相关案件信息已经做了适度修改,但不影响整体案件叙述和真实性)
为了方便案件描述,我们把这位妈妈称为小莎,孩子的爸爸称为小俊,他俩的孩子称为小明。
小莎多年前以学生身份从日本来到英国伯明翰(Birmingham),很快就认识了一位比她大25岁的英国商人“小俊”。
小莎和小俊的年龄虽然有点差距,但也无阻爱情种子的萌芽。
小莎和小俊开展同居生活后(不过没有结婚),他们的爱情也开花结果,小莎怀上了小俊的孩子-小明。
目前小明已经10岁。他在英国出生,由于小俊是英籍,所以小明自然也是英籍。
不过身为商人的小俊无可避免地因为工作关系,要离开英国到荷兰,而且还不是一段短时间。
于是在商量过后,小莎决定带着孩子,跟着小俊一起去荷兰。
不过,事情却没有进展地如想象中顺利。
小莎到了荷兰后,才发现自己完全无法融入当地文化。
不只语言不通,她在那边也都完全没有认识的朋友,也无法经济独立。
基本上,她的生活就只能完全依赖小俊。
而且他们在荷兰的家,环境也不太适合儿童居住。
因为没有暖气的关系,他们一天到晚在家都要穿着厚厚的外套;因为没有良好的照明,小莎在晚上带孩子去厕所时都得拿着手电筒;因为房子屋顶漏水的关系,每逢下雨天就会往下滴水。
小俊变得经常早出晚归,他俩的感情也就渐渐变淡……
这种种的一切,都让每天被“禁锢”在房子里的小莎感到无比沮丧。
虽然小莎很享受和儿子一起相处的时光,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没朋友又没工作的环境下生活,小莎终于崩溃了。
有一次小莎带着小明回日本探亲时,她就在想:“要不我就把小明直接带到英国去,母子俩一起展开新生活?!”
小俊当时并没有和他们一起回日本,但当小俊知道小莎有这个打算时,他一时紧张就报警备案,怕小莎会带着孩子出走。
到了小莎再次进入英国境内时,由于小俊通知了警察,所以小莎在海关就被截住问话,
不过最终确认孩子是跟随母亲的,并没有对孩子有任何伤害所以放行。
小莎之后就和小明一起暂住在伯明翰的一个朋友家,因为她不想回去荷兰。
而焦急的小俊得知情况后,就赶紧飞回英国,甚至把小莎给告上法庭,要求法官让孩子能跟随他在荷兰生活。
小莎这下慌了,她不懂法律,英语又不是她的母语。
而且因为小明在荷兰已经居住了很多年,基本上荷兰就是小明的长期居住地。
小莎非常担心她会毫无胜算,甚至失去了之后能和儿子继续见面的机会。
于是,小莎在朋友的介绍下找上了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帮助她,让她有机会能和孩子在英国一起生活。
我们在仔细了解小莎的情况后,发现这起案件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它”横跨了英国和荷兰的法律。
不过既然小俊是在英国法庭提告的,那么我们也就是根据英国的法律去处理案件:
首先,我们需要搜集各种证据去证明小莎是小明的主要照顾者(Primary Carer),例如是生活照片、通话纪录、学校生活的各种相关资料和纪录,小明的医疗纪录等等。这基本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
由于小俊常常都要出差,所以虽然他基本上是家庭的经济来源,但“照顾孩子”的实质工作几乎可以说是由小莎全权负责的。
第二点就是,小莎听从法庭安排带小明给CAFCASS(Children and Family Court Advisory and Support Service家庭儿童意见服务机构)做了一个心理报告,结果显示出如果小明如果突然完全地失去母亲照顾,将对小明的心智和情绪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毕竟从小到大,小明和母亲小莎相处的时间,远比和爸爸小俊多出很多)。
同时,此报告还明确提出了小明自己是想要跟母亲留在英国居住的。
而第三点是,荷兰这个地方对小莎来说是完全无法接受和适应的,甚至因此遭受严重的精神折磨,达到无法承受的地步。
那么,身为小明主要照顾人的小莎,如果她自己的精神状况不佳,又如何能够为小明提供最好的生活和照顾呢?
再加上小俊在和小莎在一起前,曾经离过婚并有个孩子,并且这个孩子也已经生了孩子(也就是说小俊有孙子),正巧也定居在伯明翰。
小俊的孙子和小明从小就一起玩耍,所以这么说来小明在英国伯明翰其实也是有“亲人”的。
综合以上多点,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着想,法官最后就判了小明虽然将会和小俊一起定居在荷兰,但是每个周末小明都可以回到英国和母亲小莎一起生活。
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由于小明的主要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还是荷兰,所以根据国际法律,孩子的接触和抚养权判定权限其实是属荷兰法庭;英国法庭只有很少一部分的度量权力,那就是在孩子的自主选择,还有孩子和母亲如果分开对他们在生活上造成无法承受的情况。而我们恰恰就在这两点上争取到了法庭的特许。
当事人小莎得以继续见到儿子并共度每个周末,对于小莎来说也算是放下了心头大石了。
→ 可过了6个月后,小莎又该何去何从?
必须说明的是,小莎这次回到英国,是持有访问签证回来的。
许多人都知道,持有英国访问签证的当事人,当次待在英国的时间,是不可以超过180天,也就是6个月时间的。
不过由于小明一出生已经是英籍,所以小莎其实是可以考虑通过孩子的英籍身份来申请自己的身份的。而这也是我们正在替小莎办理中的案件。
虽然目前来说,小莎并不是小明唯一的抚养人,但是由于小莎和小明之前的关系十分密切,而且到了现在他们也都能固定每周见面,有我们争取的法庭判决做为有力佐证。
所以,小莎其实可以尝试申请“家长签证”的。
但当然了,想要申请家长签证的话,小莎必须满足其相关要求,也就是具有足够的经济条件能够支持自己和孩子在英国的生活、具有足够的住房、通过英语A1考试、证明自己能够亲自并直接地接触到孩子(Direct access in person)和证明自己有意要持续担任抚养并教育孩子的一个主动(Active)角色等。
→ 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英国法庭判了小明平日会随小俊在荷兰生活,并在周末回到英国和小莎生活。
但是由于小明的主要居住地(Habitual residence)还是荷兰,所以根据国际法律,最终的审判权其实是属荷兰法庭。
也就是说,如果小莎或小俊其中一方决定把案件带到荷兰法庭,那么荷兰法庭的判决才是最终判决。
不过当然,英国法庭所做的判决在英国的孩子接触安排方面,是有法律效应的;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会有藐视法庭的刑事风险,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小莎见孩子的权利。
而这样的判决,在将来的荷兰家庭判决方面是十分具有指向性的。
一般来说,到了荷兰法庭,当地的法官也会把英国法庭的判决纳入参考,从而做出决定的。
我们的律师们在操作孩子抚养权案件的同时,时刻结合客户移民方面的需求,为客户的最大利益做出整体规划。
这样在家庭法庭进行的同时,不忘提醒法庭,客户移民方面限制的各种因素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家庭法庭就必须考虑,而且判决时也会充分尊重客户和孩子的人权,给披露判决申请移民开了绿灯,这基本将会给客户节省很多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