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产只给后妈不给女儿,法官为何双手赞成?
一段时间以前,丽莎曾经分享过一个”高学历啃老族“的故事,当时故事中的当事人,因为他的父母要减少对于他的经济支持,于是把已经70岁的父母告上了法院,要父母对他”终身负责“(《先告牛津,再诉父母,看这个啃老族是如何火的》)。
这个”奇葩“的案件,最后以当事人败诉收场。当时负责案件的法官认为,其父母是没有义务和责任,必须继续供养这个“已成年的孩子”,并继续给予经济支持的(而且事实上,当事人已经41岁了...)。
虽然说,上面的案件是一个稍较极端的例子,不过事实上,对于父母究竟应该给予孩子经济支持和供养到什么程度、又到什么时候,还是一直以来伴随着不少疑问......
于是,一则最新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正好可以给予我们更为肯定的解答。
这则判决的案名为:Miles and another v Shearer [2021] EWHC 1000 (Ch)
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一对姐妹,两个人都已成年(大姐是40岁,老二则是39岁)。
而这个案件的争执点在于,这对姐妹的父亲,在2017年10月去世;而在他2015年初就已经拟定的遗嘱当中,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份额,要给这对姐妹。
原来,她们的父亲,在2007年的时候,就已经和这对姐妹的母亲,也就是他结婚了34年的妻子离婚。
父亲后来再婚,并且在留下的遗嘱中,也把大部份的财产,都留给了他再婚的第二任妻子。
需要指出的是,父亲当时拟定该遗嘱的时候,有包含一项附加条款-就是万一他的第二任妻子,早于他先去世的话,那么届时“剩余遗产”,有25%会留给她的大女儿(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大姐);
这项安排在其父亲拟定遗嘱的当天,第二任妻子就同时也拟定了一份Mirror Will(镜像遗嘱-也就是夫妻双方的遗嘱,反映的是彼此的心愿和希望的安排)。
虽然大女儿目前很享受,和她母亲住在一起的“高水平”生活,但事实上她过去曾经有打算接受,搬到国防部发派的住所中(该住所并不是大女儿所描述的这种“高水平生活”),所以这一方面证实了,大女儿实际上并没有养成她所描述的“高水平”生活方式;
大女儿是有赚钱能力的,就是说只要她愿意去做,她是有能力赚到她所描述的16,000镑年收缺口的;
对于二女儿提到,想要转换成Repayment mortgage,法官认为这并非可以盈利的商业活动,所以对她未来的生活支持,并没有太大效果(这更多是基于她自己的个人期望);
并且,二女儿当时买房时,也不是基于往后会分得父亲财产的前提下去购买的(这并不是她买房的前提或条件),因此她的父亲是没有责任,必须分给她钱,让她去把前夫的房产份额给买来的。
法官判定,已去世的父亲,对于这对姐妹,并没有继续提供财务支持的义务和责任;原因是:
她们并不应该期待,她们应该永久地为她们所认定的“生活标准”,要求她们的父亲为之买单(事实上,法官也认为,她们没有达到她们所描述的那样,被养成了“高水平生活”);
而且,她们的父亲在世时,已经给予了她俩很大方的财务支持了;
即便父亲的再婚老婆,当初有设下Mirror Will(镜像遗嘱),看起来父亲似乎也有意愿留一些钱给他的女儿-但是,该Mirror Will的前提情况是,再婚的太太必须先于父亲死亡,这一条件并不成立,所以依据的必须还是父亲所设下的那份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