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产只给后妈不给女儿,法官为何双手赞成?

一段时间以前,丽莎曾经分享过一个”高学历啃老族“的故事,当时故事中的当事人,因为他的父母要减少对于他的经济支持,于是把已经70岁的父母告上了法院,要父母对他”终身负责“(《先告牛津,再诉父母,看这个啃老族是如何火的》)。

这个”奇葩“的案件,最后以当事人败诉收场。当时负责案件的法官认为,其父母是没有义务和责任,必须继续供养这个“已成年的孩子”,并继续给予经济支持的(而且事实上,当事人已经41岁了...)。

虽然说,上面的案件是一个稍较极端的例子,不过事实上,对于父母究竟应该给予孩子经济支持和供养到什么程度、又到什么时候,还是一直以来伴随着不少疑问......

于是,一则最新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判决,正好可以给予我们更为肯定的解答。

这则判决的案名为:Miles and another v Shearer [2021] EWHC 1000 (Ch)

案件中的当事人是一对姐妹,两个人都已成年(大姐是40岁,老二则是39岁)。

而这个案件的争执点在于,这对姐妹的父亲,在2017年10月去世;而在他2015年初就已经拟定的遗嘱当中,并没有留下任何遗产份额,要给这对姐妹。

原来,她们的父亲,在2007年的时候,就已经和这对姐妹的母亲,也就是他结婚了34年的妻子离婚。

父亲后来再婚,并且在留下的遗嘱中,也把大部份的财产,都留给了他再婚的第二任妻子。

需要指出的是,父亲当时拟定该遗嘱的时候,有包含一项附加条款-就是万一他的第二任妻子,早于他先去世的话,那么届时“剩余遗产”,有25%会留给她的大女儿(也就是上面提到的大姐);

这项安排在其父亲拟定遗嘱的当天,第二任妻子就同时也拟定了一份Mirror Will(镜像遗嘱-也就是夫妻双方的遗嘱,反映的是彼此的心愿和希望的安排)。

→ 未分得一分一毫的女儿们,决定告上法院
如前面提到的,两位当事人(这对姐妹)的父亲,由于遗嘱中没有把任何财产留给这对姐妹,所以姐妹俩告上了高等法院,要求分得父亲遗产的合理份额,做为父亲对他们的“经济支持”(供养责任)。
姐妹们提出,她们父亲在世的时候,是由于父亲的“鼓励”,造就了她们(比较豪奢的)生活方式(依赖于父亲对她们的财务支持,使她们选择过上了这样的生活)。
她们的意思是说,是父亲养成了她们的生活方式,习惯了这样的生活是很难改变的;而她们之所以会放心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是认为父亲会一直给予她们必要的经济支持,来继续维持她们的生活。
既然如此,父亲的遗产也应该分给他们合理的份额,才能让她们继续维持原来的生活。
然而,法官却发现:
事实上,在2008年的时候,她们的父亲曾经分别赠予给大女儿177,000英镑,和小女儿185,000镑。
自那时起,父亲就一再地告诉她们,不应该再期待或认为,父亲还会再给她们钱,还会继续给予她们财务上的支持。
不过两位姐妹当时一拿到钱,就纷纷拿去投资房产,可能也没有把父亲的话仔细听进去......
法庭上,大女儿要求,应该分得一笔固定金额,并且该金额是足以让她买下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以及支持她抚养有着自闭症的女儿;
大女儿还表示,目前的她收入和支出是无法打平的,年收入有16,000镑的缺口,所以也应该分得份额来弥补这一部份。
而二女儿呢,则是要求分得一笔金额,让她可以把目前Interest-only的房贷,转换成比较负担得起的固定偿还期按揭(Repayment mortgage);
二女儿还索要另外的150,000镑,让她能够买下自己目前居住的这套房产中,前夫所持有的房产份额。
→ 法官怎么说
首先,法官发现,虽然姐妹俩自称,她们是基于已逝父亲的支持和鼓励下,才选择她们的生活方式,所以父亲有义务继续财务支持她们,维持她们的生活;但事实上,相关证据无法支持她俩的论点:
  1. 虽然大女儿目前很享受,和她母亲住在一起的“高水平”生活,但事实上她过去曾经有打算接受,搬到国防部发派的住所中(该住所并不是大女儿所描述的这种“高水平生活”),所以这一方面证实了,大女儿实际上并没有养成她所描述的“高水平”生活方式;

  2. 大女儿是有赚钱能力的,就是说只要她愿意去做,她是有能力赚到她所描述的16,000镑年收缺口的;

  3. 对于二女儿提到,想要转换成Repayment mortgage,法官认为这并非可以盈利的商业活动,所以对她未来的生活支持,并没有太大效果(这更多是基于她自己的个人期望);

  4. 并且,二女儿当时买房时,也不是基于往后会分得父亲财产的前提下去购买的(这并不是她买房的前提或条件),因此她的父亲是没有责任,必须分给她钱,让她去把前夫的房产份额给买来的。

最后,法官拒绝了当事人的请求,判了这对姐妹败诉。

法官判定,已去世的父亲,对于这对姐妹,并没有继续提供财务支持的义务和责任;原因是:

  1. 她们并不应该期待,她们应该永久地为她们所认定的“生活标准”,要求她们的父亲为之买单(事实上,法官也认为,她们没有达到她们所描述的那样,被养成了“高水平生活”);

  2. 而且,她们的父亲在世时,已经给予了她俩很大方的财务支持了;

  3. 即便父亲的再婚老婆,当初有设下Mirror Will(镜像遗嘱),看起来父亲似乎也有意愿留一些钱给他的女儿-但是,该Mirror Will的前提情况是,再婚的太太必须先于父亲死亡,这一条件并不成立,所以依据的必须还是父亲所设下的那份遗嘱。

丽莎结语:
从这次高等法院的判决,基本可以再次验证,在英国,就法律的角度而言,父母基本可以说是没有义务和责任,必须继续供养已成年的孩子,并继续给予经济支持的。
这一点不只是在父母依然健在,还是他们去世了之后。
从英国法律来看,孩子在受教育而无法经济独立的阶段时,虽然可以继续依赖父母;但这并不代表,父母还必须继续承担着孩子未来成家立业上的经济义务,不论父母经济上多么富有
丽莎提醒:这甚至可以包含具有生理或心理障碍的成年孩子。
因为对于大部份这些已成年的孩子来说,法律认为他们应该要通过工作养活自己;或者实在无法通过工作养活自己,他们也应该去申领政府福利使自己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除非是真的”极其特殊“的情况,否则基本是很难通过法律-强制父母必须继续经济支持“已成年孩子”的。
同时,要能满足这种“特殊情况”,标准一般也会是非常高的;可以说一般情况下,要达到还是比较困难的。
这一点大概也可以延伸解释,为何在移民申请上,想要申请已满18岁的孩子依赖父母,一起申请过来,通常会是非常困难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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