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 驱逐禁令本月底结束, 6•1起通知期缩短至4个月
拖欠租金已达至少6个月(或以上);
出现反社会行为如非法占用、实施家庭虐待等。
比如说,房东目前(即便在上述“禁令”期间)仍然可以给出第21条通知(Section 21 Notice)或第8条通知(Section 8 Notice);
之后,如果租客没有在“通知”的期限内搬离出租房,房东也仍然可以进一步向法院申请强制命令-如果到了这一步租客仍然没有自愿搬离,最后一步才是法警上门强制驱逐。
提早开始启动驱逐程序,房东就能抓紧在“禁令结束”的时间一到,通过法警的强制行动,将赖著不走的租客给驱逐。
→ 房东为何需要“尽快”启动程序?
如果房东打算尽早驱逐租客,不应该等到5月31日后才开始启动程序,这是因为:
唯有(先)向法院申请“强制命令”后,才能有后面的法警执行强制驱逐。房东没有经过法庭同意,是不能强制行动的;
在向法院申请前,房东依法必须先给出相应的“通知”(Notice 21或Notice 8)。以目前的政策来看,这代表房东一般需要提前给出6个月的通知(6月1日起则是4个月);
换句话说,从房东打算驱逐租客,直到真正能够强制驱逐,整个周期是可以很长的。
这表示,对于房东来说,如果真正想要驱逐租客,并且希望越快越好的话;那么应该尽早开始准备。
您最需要迈出的第一步,就是得先“给出通知”。
→ 有关“极个别”情况的通知期?
住房部也指出,对于“极个别的恶劣情况”,允许房东给出较短的通知期(而非目前的6个月或之后的4个月;以下皆指6月1日起):
反社会行为:立即至4周(一个月)通知
家暴:2至4周的通知期
虚假陈述:2至4周通知期
拖欠4个月或以上租金:4周通知期
违反移民法:2周通知期
有租客死亡:2个月通知期
此外,对于存在拖欠4个月以下租金的情况,自8月1日起,其通知期(Notice Period)将会从原本的4个月,直接对折至2个月。
这也是英国政府,对于私人房东的进一步保护。
→ 租客因新冠自主隔离等情况,期间法警仍无法强制驱逐
租客家中有人出现新冠症状或已经确诊;
租客家中有人需要自主隔离。
→ 疫情是否为不可控因素,允许租客无责任提前结束租赁?
→ 丽莎提醒:没签租约并不代表房东就能随意驱逐租客!
一般来说,如果房东想要把房子出租,通常都会事先和租客签下一份租约。
但有时候,房东可能只是单纯想短时间和他人共享一个房屋,租客并不是租住占有整栋物业,又或者因为其他因素而没有签下租约(但当然,丽莎建议不论房东或租客,最好都要在租赁开始前签订一份合法租约,更好保障双方权益)。
在没有签订租约的情况下,这个关系(房东和租客之间)一般会被称为“准许使用权”(Licence)。
和租约不同的是,这个“准许使用权”没有给予使用者/租客(Licensee)任何“独家使用权”(Exclusive Possession),只是令使用者/租客不会被认定为非法占用他人财产而已。
而且“准许使用权”一般是6至12个月的时长,比租约较为短一些。
不过,即便是“准许使用权”,物业拥有者/房东(Licensor)也不能对于使用者(租客)说赶就赶。
就算物业拥有者想要把房子收回去了,也不能随意地把使用者(租客)的东西直接丢掉或将房子的门锁换掉来试图赶走租客,不让租客进入出租房。
物业拥有者(房东)如果想要让使用者(租客)离开,是需要和一般有签租约的房东一样,必须依法给予租客足够时间的提前通知(Notice)。
如果使用者(租客)最后不愿意搬出去,物业拥有者(房东)也得向法院申请到驱逐令,才能够驱赶租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