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姨不堪侄子骚扰和死亡威胁,申请保护令竟遭英法院拒绝?!

在英国的《家庭法》中(准确点说是《1996年家庭法》),当一个人想向法庭申请“不受侵犯令”(Non Molestation Order)的时候,法律的规定是,当事人必须证明自己和对方(就是想要“禁令”的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属于“Associated Person”(意思就是说,对方是你的Associated Person-我们暂时翻译为“关联人”)。

进一步说,对方究竟算不算当事人的“Associated Person”,基本需要看,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以下其中之一:

  • 双方是合法夫妻/民事伴侣;

  • 双方是同居关系(或原来/之前是同居关系);

  • 双方曾经居住在一起,属于同个家庭(租赁关系不算在内);

  • 双方是亲戚关系;

  • 双方曾经同意要结婚(比如说已经订婚,即便后来反悔/取消了);

  • 双方是孩子的父母,或对方曾对孩子有父母养育/抚养责任;

  • 彼此为同一件家事案件的双方;

  • 彼此之间曾经有建立非常亲密的关系。

对于上面提到的“关联”,在一些情况下比较好理解和判断,例如,当事双方是(或曾经是)婚姻关系、情侣,兄弟姐妹或者父母孩子等(尤其是有着同样的血缘,来自同一个家庭...)。

那么,如果今天双方的关系是“继”亲戚呢?这样的话能否符合且成立“Associated Person”(关联人)?

一个最新来自英国高等法院的热腾腾判决,就给出了清楚的解释。这个案件的名称为:M v D [2021] EWHC 1351 (Fam)

在进入案件前,丽莎先给大家小小科普一下,何谓“不受侵犯令”(Non-molestation Order)

简单说,“不受侵犯令”是一种保护令。这个保护令一般主要是用以保护当事人,可以免受配偶/伴侣、前配偶/伴侣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或骚扰行为。

一般来说,如果禁令的对象是当事人的配偶或伴侣的话,在申请时一般是需要提供一些简单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关系,例如结婚证书。

同时,当事人也可以替孩子申请“不受侵犯令”,以防施暴者的骚扰,保障大家的安全。

(注:过去丽莎曾经报道过有关来自约旦的哈雅公主,向英国法庭控告她的前夫,也就是迪拜国王穆罕默德的新闻。当时,哈雅公主向英国法庭申请的保护令当中,其中一项就是“不受侵犯令”(Non-molestation Order),目的是避免她和两个孩子,会受到穆罕默德的骚扰:《迪拜王妃携子逃命英国控告酋长老公:“别逼孩子结婚!”》

回到今天的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化名为M,依据《1996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96)想针对她的“继侄子”申请“不受侵犯令”。

这个“继侄子”,是她亲生妹妹的继子(Stepson)。

M指出,她长期遭受“继侄子”对她的言语暴力,还会通过电话和社交软件等各种途径,对她发出“威胁”,包括说要谋杀她、对她泼硫酸等...

在M向法院申请“不受侵犯令”前,她的妹妹(也就是该继侄子的“继母”)和她的亲侄女(妹妹的女儿),都分别针对该“继侄子”成功申请到了“不受侵犯令”;所以M认为,她也应该通过同样的方式,申请到相应的保护令来保护自己。

结果,出乎M意料的是,地方法院的法官拒绝了她的申请,原因是M和继侄子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Associated Person”

M于是提出了上诉。

→ 高等法院怎么说?

首先,M在提出上诉时表示,继亲戚也应该算作“亲戚”,也就是说,继侄子也就是“侄子”,因此符合“Associated Person”的要求。

对于M的上诉,负责审判的高等法院法官Justice MacDonald,首先允许了M的“上诉许可”(Permission to Appeal),但也随即,否决掉了M的上诉(论点)。

Justice MacDonald表示,对于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Associated Person”,必须去看《1996年家庭法》中对此的明确规定

而根据《1996年家庭法》,很清楚的是,“继侄子”就是不包含在“Associated Person”的定义(范围)当中;而既然继侄子“不属于”Associated Person,M想要根据《1996年家庭法》申请的“不受侵犯令”就无法成立。

法官的意思是,法律怎么说,就是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来;既然不符合要求,那就自然无法行得通了。

→ 不过,这也不是说,当事人只能闷声承受骚扰,无法采取行动

法官进一步表示,M想申请“不受侵犯令”无法成功,是因为根据错了法律

因此,Justice MacDonald也建议,M应该基于《1997年骚扰保护法》(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1997),去申请相关的保护令,这样的命令也能够保护M,免于继续承受“继侄子”的骚扰甚至威胁。

丽莎结语:今天分享的案件进一步提醒了我们,有时候一个案件的成功与否,决定的因素可能不完全是在案件的内容本身。
从上面M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并不是英国法律不能保护她,不让她申请相应的命令来保护自己,而是M在最一开始的时候,恐怕就依据了错误的法条......
但当然,对于一般的当事人,要能够把相关法条给了解清楚,是有难度甚至很困难的;也因此,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就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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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文章就到这边,希望对于莎粉们理解类似的案件情况,可以带来一些帮助。

如果您对文章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还有其他英国法律方面的问题,都可以进一步咨询丽莎律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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