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永居时间不够,申请来凑?恐怕行不通了!

不过,这合法居住十年的条件并不那么容易实现的,许多人通过申请不同的签证留了下来,最终还是差个一年两年,甚至几个月才满十年,这多可惜啊。那该怎么办呢?
这时,一些人就会想出其他办法,把居住时间硬是给拖到十年,最后申请永居。
他们的方法是什么?真的行得通吗?您可别误入歧途了,英国移民局可不是收了工资不干事的。接下来,我们带大家看一个真实的案子《Hoque& Ors v SSHD [2020] EWCA Civ 1357》,几名来英国读书的留学生,通过拖延时间的申请,以为自己已有资格获得合法永居权了,可永居申请却多次被拒。
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如何才可以申请永居?
→ 通过人权申请耗时间,行得通?

本案的名字叫 《Hoque& Ors v SSHD [2020] EWCA Civ 1357》。案中的三位学生分别来自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最初,他们都是获得了学生签证,得到了有限的入境许可来到英国读书,毕业后,他们又通过其他签证留在了英国。总之,他们在英国分别居住了8年到9年之间,于是,有了想申请永居的想法。

英国移民法规定,只要您满足了以下条件,就有资格申请英国绿卡:

  • 在英国合法连续居住10年

  • 10年期间,离境的总时间不可以超过540天

  • 任何一次性离开英国的时间不可以超过180天

  • 没有品行问题

  • 满足相关的语言和lifein the UK考试要求

由于10年时间毕竟是很长的,而且还需要连续。这不是很容易满足的。于是,一些满足其他条件的申请者在时间不够的情况下,会想办法把自己的居住时间拖得长一些,耗到十年,再去申请永居。那么,他们都会用一些什么办法呢?

在英国办过签证的莎粉们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验,在申请新签证和拿到新签证之间会有一个空档期,在这个时间段,您的前一个签证很有可能已过期了。

在这里我们举个例,丽莎现持有的是学生签证,学生签证显示在3月19日就要结束。不过,就在准备结束前,丽莎找到了一份工作,公司答应帮丽莎办工签。丽莎在3月15日的时候成功提交了申请,然后又等了个一个月才获批。在还没有获批之前,丽莎的学生签证已过期了,这个时间段,丽莎是不是非法居住了?

按照法律规定,丽莎是属于合法居住。英国《1971年移民法》第3C条款规定,只要当事人的申请是在先前签证到期前递交的话,当事人的签证就会自动延长,一直到新的申请被移民局处理了。

不但如此,如果当事人新的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了,但是移民局给了上诉权力,当事人行使了自己的这个权力递交上诉的话,当事人的签证会继续延长到上诉被彻底处理完了之后。

于是,很多人就想利用这个法律规定,通过申请新的签证,让自己在英国的合法居留时间尽量延长。

一般来说,您申请其他签证都需要有特别的理由。比如,您申请工签,您需要有一个担保您的雇主;您申请投资签,您还得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但是,申请人权签证就相对简单一些,它相当是一个“特许”您留在英国的许可证,并不会有特定的条件,您可以有很多理由去申请。比如:您在英国很多年,做了很多贡献等等之类的。另外,人权签证的审理时间相对久一些,拖的时间长一些。

此外,按照英国《2020年国籍,移民和难民法》的规定,目前具有上诉权力的申请只有两类(英国已经脱离了欧盟,因此原先在欧盟法下的上诉权力也随之消失了),那就是,人权申请和难民申请。

这就可以看出,人权申请的有些好处:申请处理的时间长一些,而且有上诉的权力,整个程序拖延的时间会更长。

从法院的资料看,本案的三位学生就是想通过人权申请来拖延他们的连续居住权。据说,这几位当事人都是在自己的签证快到期的时候,向移民局提交了人权申请,各自的审理时间不同,有的长达几个月,有的也有一年。

由于申请人权的理由不强,这些当事人的人权申请最终都被拒绝了,但是有上诉权力。这些人又对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了上诉。在上诉进行到一定阶段的时候,他们又撤销了自己的上诉,随即又提出了新的申请,因为按照上面提到的1971年移民法的规定,当事人如果有上诉的案件还在进行中的话,他们是不可以提出新的申请的,除非是把上诉撤销。

就是在这第二次申请的等待期间,当事人达到了在英国的10年居留申请。他们立刻提出把自己的申请改成10年合法居留的永居申请。最终,这些申请被移民局拒绝了。

移民局拒绝的理由是,按照移民法的要求,申请人在递交10年合法居留永居申请的时候,还没有积累到10年合法居留的时间,因此是满足不了要求的。

当事人于是提出了上诉,他们的理由是,他们在从法庭撤诉之后的14天内立刻递交了自己的申请。虽然在撤诉之后,他们在英国的居留变成了非法的,但是,按照移民条例276B的规定,这种非法居留是应该允许的,也就是应该忽视不计的。如果这个非法居留的时间是可以忽略不计的话,他们在英国的时间就够时间了。因此,他们认为移民局的决定是错误的。

法庭在听取了双方的陈述之后,对移民条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最后还是判决当事人的上诉是失败的。

法庭判决的理由是,移民条例276B虽然要求移民局应该把当事人从上诉撤销后一直到移民局做出决定前的这段时间忽略不计,但是并没有说,移民局必须把这段时间当作合法居留时间。也就是说,如果把这段时间去除的话,当事人需要在撤销自己上诉时间的时候已经合法居住满10年了,才符合申请永居的条件。

实际情况是,如果从当事人撤销上诉的时间算起,当事人在英国的合法居留时间不足10年。因此,上诉注定失败。

→ 丽莎分析:这个案例说明什么?
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法庭对于移民条例含糊不清的规定进行了批准,不过整个判决还是很清楚的,那也就是,当事人在递交10年合法居留永居申请的时候,自己在英国的连续居住时间必须满10年才可以的;否则,是不符合申请的条件的。
这个判决实际上把以前曾经有无数人试过的,想通过多次递交申请来延长自己在英国的合法居留途径给堵死了。
当事人虽然仍然可以在撤销自己的上诉,或者在自己上一次被拒绝的申请决定的14天内提出新的申请,但是这以后的时间是不计算在10年合法居留的时间之内的。这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递交几次申请,基本都是很难满足居留时间的要求的。
如果做为莎粉的您,也在面临类似的境况,在您递交新的申请之前,一定要三思。
丽莎律师行的移民顾问罗嘉琪解释:“这么多年来,移民局处理了那么多案子,他们也看到过很多相似的例子,很多人通过这种形式来递交申请。由于这样的案子越来越多,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移民局在审理这些签证时变得非常严格,几乎是行不通了。
特别近几年,通过这样来申请永居的案子,最终都是被拒的。当然,我们也有很多申请人权签证成功的案例,但是这些案例成功的前提是,申请者本身是有资格拿到人权签证的,而并不是无理由留在英国。”
最后,如果您关于永居申请还有任何其他疑问,请随时联系丽莎律师行。我们会尽快给以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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