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结果“凉凉”!

“花上八毛钱,折腾你一年”:诬告成本低,一告事就“黄”?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行使监督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任何权利都有边界,如果为了一己之私而失德失信,搞诬告陷害,既会伤害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及其工作积极性,也会扰乱信访举报秩序,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还会影响当地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损害党和国家事业,必须坚决反对。

诬告陷害必须担责,纪法责任请知晓!
END

来源/半月谈、兰州新区廉政

编辑/景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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