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5大典型(违法)招数

用人单位是创造社会财富的组织者、管理者,而劳动者作为其中人的因素,让社会生产这部机器能够良好运转,是必不可少的部件(虽然物化了个人,然而你也无法否定)。社会的发展依赖劳动分工,因而才成就了今天的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经过一两百年的发展,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基本社会关系,已经从原先赤裸裸的暴力、强迫,演变为如今的相对温和与和谐,这是无数劳工在无数次的斗争中取得的成就,是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文明成果,我们理应珍惜。然而,劳动关系也并不是表面上看起来的那般温情,相比人与人之间的其他关系,劳动关系有独特之处:

1、看似平等并不平等

2、以提供劳动为前提

3、由国家法律规制

虽然我国的法律或者人的普遍认知中,都认为个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关系,单位有雇佣的权利义务,个人来去自由。本质上的不平等,反映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为自己的利益,就用了各种招数(文中全部劳动者都是张某)来试图获得这种利益。然而,别忘了,劳动关系受国家法律规制,并倾向弱势的劳动者权益保护。

招数 996写到合同里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8000元,工作时间执行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相关规定。某快递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2个月后,张某以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律规定上限为由拒绝超时加班安排,某快递公司即以张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1条

点评:996在中国的顶级公司都被认为是福报,这种氛围下,有多少劳动者能够有足够勇气与能力去对抗?全国有多少人有这个“福报”?得告诉大家的是,很多!

招数②: 加入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月工资20000元。某科技公司在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其订立一份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半年后,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某科技公司认可张某加班事实,但以其自愿订立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劳动法第26条

点评:给劳动者贴上奋斗者标签,然后放弃自己的权利,是不少公司的“创新”,包括国内非常著名的某通信设备公司。这利用了人的归属性心理需求,给你贴上某个标签,没有标签的区别对待,而取得标签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的为代价。试问:在与这样的巨人签订合同时,难道不是城下之盟吗?

招数:设立加班需要审批的制度,但是加班从来不审批,都是自愿加班


张某于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月工资为18000元。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请单,按程序审批。未经审批的,不认定为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张某入职后,按照某医药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其按照某医药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某医药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2020年11月,张某与某医药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医药公司支付加班费,并出具了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某医药公司虽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以无公司审批手续为由拒绝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44条

点评:有不少公司设立了加班审批制度,看起来像是规范加班,减少不必要的加班。然而,有不少公司设立该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杜绝非必要加班,而是作为劳动者的加班非必要,是自愿加班行为,公司不应对此支付加班费。这是滥用单位强势地位的行为,典型的劳动关系并非平等关系而是从属性关系的体现。作为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注意证据收集,证明自己的加班行为是必要的 ---- 一般来说,加班干活哪是为自己的利益呢?

招数:工作任务加倍,报酬不变


张某于2018年9月入职某报刊公司从事投递员工作,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3500元。2020年6月,因同区域另外一名投递员离职,某报刊公司在未与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第三季度承担该投递员的工作任务。张某认为,要完成加倍的工作量,其每天工作时间至少需延长4小时以上,故拒绝上述安排。某报刊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劳动法

点评:活可以多干,钱是没有的。有不少人力资源的玩法:给两倍工资,干三个人的活。这样到手的钱多了,劳动者开心 ---- 很多公司的确是这么干的,也取得很好效果。但有些公司做得过分:活多干,钱不给。在劳动者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多加些活未尝不可,然而钱得给到位。

招数 以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不发工资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

第一条 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

点评:劳动合同并非平等主体间的平等关系,而是不平等的、从属性的关系,因此劳动法并未引入不可抗力条款。这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也是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劳动者以自己的劳动付出获得生活来源,如果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直接停发工资,将置劳动者于围困境地,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生存权。如果有人单位的确有困难,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办法,而不是生硬的停发工资。

以上5大招数,你还经历了哪些招数?这些招数不新鲜,也不算特别超过人的想象力。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每天一分享,做有温度的律师

阅读|分享|励志|横渡|法律

分享美好,是美德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