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政策总结及申报实务
最近有个小伙伴们问,我们公司准备把旧空调和旧冰箱(之前采购的)卖了,是属于销售旧货还是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呢?还有对方需要发票,开票税率怎么选呢?
先看结论:
1.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时,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3%减按2%征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看例子以及申报实务:
1、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
【案例1】
2019年5月某餐饮企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购入的机器设备一台,原值为45000元,已提折旧8900元,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8000元。另销售一辆2013年购入的小汽车(按当时政策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原值为150000元,已提折旧4000元,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52000元。该企业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根据上面的分类,两种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以,应纳税额=(38000+152000)÷(1+3%)×2%=3689.32(元),应交增值税减征额:(38000+152000)÷(1+3%)×1%=1844.66(元);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3689.32元。
这里主要是区分是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总结: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时,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
(一)2009年1月1日增值税转型改革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二)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
(三)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四)购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税。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
【案例2】甲公司为广东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5月2日销售2015年12月份购进的机器设备一台,出售金额为20000元,购入该机器设备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收购方索要发票,甲公司应该如何开具发票?该次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这里首先判断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文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选择3%减按2%征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根据(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规定,在疫情期间,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所以,甲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机器设备,开发票有两种情况:
(1)开1%征收率的普票: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1%=20000/(1+1%)×1%=198.01元。
(2)放弃免税,开3%的专票: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20000/(1+3%)×3%=582.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