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调低到年利率15.4%,但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却并不适用,很多借款人在诉讼中提出利率过高,要求适用15.4%,但法院均未支持。所以现在民间借贷利率反而要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低,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要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的话,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率将来应做相应调整。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 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 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 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基本案情

贷款人: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借款人:张XX。2015年12月3日,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向张XX指定账户发放贷款251000元。该款项的借款借据,有张XX签名并捺印确认。当天,该款被用于偿还张XX的7笔旧贷共255766.35元。自2019年4月起,张XX未依约按时足额还款,暂计至2019年9月6日,欠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贷款本金109690.55元、利息6873.67元、罚息1141.45元、复利351.25元。

争议焦点

张XX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调低到年利率15.4%,作为金融机构的广发银行中山分行主张的利息/罚息/复息总额高达24%,成了名副其实的高利贷。

广发银行中山分行辩称: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当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解释。

法院认为

本案金融借款非民间借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大幅调低到年利率15.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认定广发银行中山分行因本案借款所收取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应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限,既有合同约定依据,又有司法解释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张X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发银行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09690.5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6日,利息6873.67元、罚息1141.45元、复利351.25元。2019年9月7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收,罚息、复利分别以逾期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年利率22.5%计算;从2020年12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停收,罚息、复利分别以未付本金、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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