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领取退休金的员工再就业时与新用人单位间是否为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亦即,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再就业时与新的用人单位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发生用工争议时按照劳务关系处理。需注意的是,现实中常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重新就业,那么这些内退人员与新用人单位间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第二款的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间为劳动关系,发生用工争议时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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