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融资担保函本就无效 各地争先撤销是为何苦?

文/毛彧之

来源: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一夜之间,湖南宁乡火了....宁乡县政府不会想到,一纸简短的声明就让他们成功登上了诸多财经媒体的头条。

而就在今日,湖南省宁乡县政府经研究讨论认为,此前下发的《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存在不妥之处,并决定立即收回此声明。就此,宁乡县政府称:

日前,宁乡县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六部委有关文件精神,以宁乡县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引起了社会关注。

对此,宁乡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认为该声明存在不妥之处,既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央政策要求,更没有说明县人民政府同时采取的系列配套落实措施,严重误导了社会舆论。

会议决定立即收回此函,向社会各界表达诚挚歉意,并表示,宁乡县人民政府将全面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宁乡实际,严格依法行政,依法依规妥善处理融资担保问题,着力打造诚信政府、法治政府,全力防范金融风险。

昨日,由湖南省宁乡县政府下发的,一纸题为《关于融资担保函作废的声明》的红头文件在网络上广泛流传并引起业内人士关注。

此次撤回的《声明》系由宁乡县政府于8月14日下发,这份声明称: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和《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湘财综[2017]32号)文件精神,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必须全面改正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据此,2015年1月1日以来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国有公司融资过程中出具的所有担保函、承诺函全部作废,其承诺、担保事项及行为无效。请持有声明中涉及到的相关担保函、承诺函的单位,依法依规将担保函、承诺函按原渠道退回。

各地争先撤函 宁乡“简单粗暴”

类似撤函事件并非罕见,自2016年第四季度开始,中央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就呈现出逐步收紧的趋势。今年以来,财政部等中央部委相继出台了50号文、87号文等一系列针对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的监管政策,对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名义举债以及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等方面做出严格约束,并同时要求省级政府组织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的摸底排查。

在地方债务“严监管”常态化以及此番地方政府举债融资“史上最严大排查”收官在即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迫于监管压力,撤回融资担保承诺函的事件可谓屡见不鲜,其中涉及租赁公司的有:

  • 去年10月,贵州省多个地市级财政局就曾密集申明承诺函作废并要求限时退回原件。事件涉及正安、安顺、遵义三市区财政局,并将国泰租赁、远东国际租赁和中信信托卷入其中。

  • 今年6月,河南省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局在《河南日报》刊发公告,宣布撤销对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封项目还款承诺函。

而此次宁乡县政府所发出的《声明》相较以往撤函声明显得更为激进。

不同于以往地方政府仅针对个别项目所做出的撤函决定的做法,宁乡县政府此次直接宣布其2015年至今出具的融资承诺函全部作废,打击范围之广令人咂舌,令诸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经历惊魂一夜。这也难怪宁乡县政府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而此次撤函行为更被业内人士吐槽为“简单粗暴”。

保函本是无用之物 地方政府何须“弄巧成拙”

简单一纸撤函《声明》所激起的反响显然远超宁乡县政府的逾期,他们不得已紧急开会讨论并决定撤销《声明》,消除影响。撤函事件引发的风波自此逐渐平息,对宁乡县政府来说,这应是“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但对于从事平台公司业务的租赁公司来说,这一纸《声明》撤或不撤,似乎并无太大区别。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邹光明律师用“弄巧成拙”四个字作为对此次撤函风波的评论。邹光明律师表示,依据国家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规定,除需由政府担保的对外借债以外,其他情景下政府做出的担保一律无效,政府并无必要单独做出撤函声明。

在2015年做出终审判决的中银香港起诉辽宁政府一案中,最高法在判决中称,辽宁省政府仅在担保函中承诺“协助解决”,并不代表对平台公司债务承担代为清偿责任,不符合《担保法》中有关保证的规定,“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并以此驳回了中银香港的上述请求。

而在类似判例中,地方政府也是鲜少败诉,政府担保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背书。

然而,金融机构既明知政府为平台公司做出的担保并无法律效力,为何却选择接受政府出具担保函?邹光明律师就此表示,在实务中,中介机构、投资者常将政府担保作为融资的先决条件,面对这一情况,政府也常常选择顺水推舟。

而在政府担保并无实际法律效益的背景下,租赁公司从事平台公司业务时,除做好合规审查,不触碰政策红线以外,对平台公司的审慎审查还需回归商业原则,更看重平台公司自身的运营和标的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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