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发票管理办法要变了,这十五条变化点要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又要修订了,刚刚,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最新的征求意见稿。
《办法》自1993年发布实施以来,分别于2010年和2019年进行了2次修改,在规范发票管理、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办法》施行面临一系列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
我们具体看看本次征求意见稿修改的主要内容
1、根据现行规定,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领用发票时不再收取税务发票工本费,此次修改统一将《办法》全文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涉及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2、明确“电子发票”的法律地位和法定效力,增加发票类型内容。
在第三条第一款明确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在第三条增加第二款“国家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电子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单位、个人开发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用或为他人提供电子发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发票监管规定和标准规范”,为电子发票应用、社会化服务及监管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
同时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国家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增加发票赋码的管理内容。
将第五条修改为“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赋码规则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明确发票“赋码规则”相应管理权限属于税务机关,以保证发票赋码的唯一性。
4、企业印制发票”事项将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为适应此要求,一是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中的“准印证”修改为“印制通知书”;
二是将第十二条中“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中的“批准”修改为“确定”;
三是删除第三十七条中“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的处罚规定。
5、为优化跨省印制发票流程,降低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及管理成本,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6、根据“多证合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为满足不同市场主体领用发票的实际需要,将第十五条第一款“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修改为“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明确“设立登记证件”效力等同于税务登记证件。
7、为保护用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防范非法冒用身份领开发票违法行为,此次修改在“发票领用、发票开具和发票代开”业务中增加身份验证的要求:一是将第十五条第一款“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修改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身份验证和发票领用手续”;
二是在第十六条第二款增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进行身份验证”;
三是在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后增加“开具发票人员应当进行身份验证”作为第三款。
8、发挥税收大数据优势,改变原来单纯依据经营范围和规模进行发票核定的局限性,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级别”,增加“风险级别”作为发票核定的判断依据之一,以此提高发票核定的精准性。
9、《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已明确电子数据作为合法证据的法律地位,发票领用、缴销等数据信息及时存储在税务信息系统中,供税务机关及用票单位和个人查询使用,不再需要通过纸质发票领购簿、发票登记簿记录发票信息。
因此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涉及“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登记簿”的表述和管理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在第二十七条“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中增加“核定信息”,以确保条款表述的完整性。
10、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用票需求,提升服务质效
一是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修改为“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明确发票领用流程的办理时限;二是在第十五条第一款增加“并告知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确税务机关的告知义务。
11、从税收征管实际情况看,各地对异地经营领用发票已不再要求提供保证人或收取发票保证金
因此,删除现行第十八条,取消保证人及发票保证金管理要求,从制度上固化“放管服”改革成果。同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12、为保障受票方合法权益,防范涉票风险,增加作废纸质发票和开具红字发票的规定及罚则。
一是在第二十条第二款增加“开具纸质发票后,如需作废发票,应当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如需开具红字发票,应当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电子发票后,如需开具红字发票,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二是在第三十四条增加“未按照规定作废发票或开具红字发票的”作为第十项。
13、明确仅纸质发票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的要求:
一是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开具纸质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是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和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中的发票表述前均增加“纸质”;
三是在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明确“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14、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要求,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中增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作为第六项,列明发票数据禁止性行为;
同时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增加相应内容,明确对禁止性行为应予处罚。增加上述禁止性条款及罚则,有助于规范发票数据使用,保障纳税人权益,维护发票数据安全。
15、适应税收现代化管理要求,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删除第二十八条中“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同时,删除第四十四条中的“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二哥税概念公众号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