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审理案件应把握的思路
一、审理案件应理清下列几个概念和关系
司法:就是狭义的法律适用,即拥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诉讼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活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案件决定是结论。
公正:是指从一定的原则和准则出发,对人们的行为和作用所作的相应的评价,也是指一种平等的社会状况。即按同一原则和标准对待相同情况的人和事。
司法公正:依照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中对相同情况的人和事适用同一原则和标准。
审判: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合称。审理指审查和认定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等,以查清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判决指根据案件事实和性质,适用有关法律作出处理的决定。
规律:事物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人们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也叫法则。
效率:消耗的劳动量与所获得的劳动效果的比例。“公正和效率是21世纪的主题”公正有时会牺牲效率,效率有时会牺牲公正。
英美法系追求的是公正,大陆法系追求的是效率。保持公正是第一位的,在能够响应效率的情况下,呼应效率。追求司法公正中要追求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绝对公正。
程序:按照时间先后或者依次安排的步骤。
程序的作用有二点,第一点程序是约束法官行为的一种规定。第二点是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对推进查明事实、确认证据效力,作出裁判起保障的作用。
二、审理案件应把握的思路
1、固定诉讼主体:所谓固定是指用文字记录固定。
2、明确诉讼请求:只有合格的主体才能有诉请出来;诉讼请求若不固定,便确定不了案件的性质和案由。
3、确定案件性质:“固定”是客观的,“确定”是主观的。
4、选择具体相关的法律条文。
5、确定法律条文中所应满足的法律事实。
6、确定由谁举证证明法律事实存在与否:
举证主体的确认——举证的启动——质证的启动——辩论;
心证——证明举证的关闭——举证的不能。
7、判断能否支持原、被告的请求或反驳;
8、自我审查审判行为是否客观合法。现在认证案件都是一方认证,且本院认为部分只认证原告,而不认证被告,一旦二审认证被告就可能导致案件的改判。因此要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分别予以认证分析再做出判决。这是有难度需要有一定的民法理论功底,有一点水平的。认证原、被告一方是绝对不行的,这个观念一定要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