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琐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三点审理误区
办案琐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三点审理误区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占侵权纠纷案件的比例不算低,除去务工活动本身的危险性,雇主(接受劳务者)以及受害人安全意识淡薄、务工活动缺少规范操作、务工活动缺少安全防护措施等都是这类事故频发的原因。
既然这类纠纷采过错归责原则,那就表明事故和伤害原本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因此,良好的司法判决,除去解决纠纷的目的,它还可以通过查明事故经过、明晰各方责任,对相关行业、相应从业者起到示范和引导效应。
然而,笔者最近办理相关案件的感受却是,部分判决并不能达到规范、示范和引导的作用,存在三点常见的误区。
一、法律关系梳理不足。务工领域层层转包或分包(包括介绍接工)的现象比较常见,因此往往涉及受害人与其雇主(接受劳务者)、雇主(接受劳务者)与包工头、包工头与业主等多层法律关系的解析。笔者发现,一些判决力求精简,跳跃式的认定法律关系,对各个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梳理不足,导致法律关系混乱。并且,少数情况下,对争议的法律关系即雇员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不加任何分析,径直认定成立某种关系,超出普通人的认知以及生活常识认定法律关系。
二、动辄以“资质问题”包办一切。至于涉案工作属于何种领域、是否需要资质、需要何种资质,常以“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选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模糊带过。笔者所见的一些判决,往往忽视对相应问题的检索和审查,不问行业惯例和生活常识,不提供任行业标准和裁判依据,亦不考察相对人的审查能力,而想当然的径行以“不具备相应资质”或“选任不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定性和裁判,缺少裁判的规范性和严肃性。
三、忽视对“受伤经过”的证据审查和庭审询问。简单的以“某年某月某日因提供劳务受伤”这种概括的语言总结受伤经过,轻视对受伤经过的调查,甚至在庭审阶段对受伤经过不做任何细节性调查和询问,使得无法查明事故的详细原因,最终导致过错责任的划分缺少有力事实支撑,从而在过错比例的认定上不说理、空说理。
以上是笔者较为主观的三点感受,写出来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