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得了”、“待得住”、“用得好”!详解上海人才“30条”
作者 叶佳琦
据市人社局介绍,相比人才“20条”,人才“30条”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
将去年开始试点实施的在上海地区高校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到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简称“双自”地区)直接就业政策放宽到在上海地区高校获得本科学历。
将允许注册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和外资研发中心聘用世界知名大学外国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不受两年工作经验限制,直接来沪就业。
数据显示,从去年7月1日新政实施截至目前,已有64名硕士及以上学位外国留学生办理了毕业后直接在沪就业手续,新政策放宽后,预计将有更多的外国留学生享受此政策优惠。
同时,市人社局还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探索在非上海地区高校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外国留学生直接来沪就业政策。
近年来,上海初步形成了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户籍人才引进的政策体系,但市场发现、市场评价、市场认可的引才机制未得到充分发挥。
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指出,在人才“30条”具体政策设计上,将更强化市场导向,主要以薪酬评价、投资评价和第三方评价(行业协会)等市场化方法引才聚才。
在引才对象方面,坚持需求导向,聚焦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中心需求,重点引进五类人才:
创业人才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企业家
在政策梯度方面,人才“30条”将兼顾各类创新创业人才的不同政策需求,在居住证积分、居转户、直接落户三个政策梯度上分别进行突破,形成梯度明晰、相互衔接的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政策体系。
国际经验表明,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是人才留得住的重要因素。
记者了解到,人才“30条”注重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建设,在完善创新创业环境、拓宽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宜居、宜业环境方面提出了许多政策举措,确保创新创业人才“待得住”。
据市科委副主任马兴发介绍,其实,近年来市科委已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创新创业环境日益优化。
举例来说,上海在众创空间建设方面,率先实现“三不”(即政府不备案、不注册、不登记),众创空间数量达到500余家,超过90%的孵化器为社会力量办。
其中,拥有71个创业苗圃(累计孵化培育项目超过5500项,在孵企业数量超过6000余家),为上海人才开展创新创业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和载体。
下一步,市科委将深入贯彻和落实“30条”,加快众创空间的发展,增强创新创业专业化服务功能、降低创新创业成本,不断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的生态环境。
要充分激发人才的创新创业活力,核心是体制机制的突破,关键是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
人才“30条”注重聚焦人才发展体制机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推进人才制度的精准创新、系统创新、协同创新,确保创新创业人才“用得好”。
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下放(以下简称“三权下放”)就是此次“强化人才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改革中,确保人才“用得好”的一项重要内容。
据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三权下放”改革前,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或作价投资时,须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且相关收入要上缴国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然而,科技成果主要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其价值难以衡量,并具有附加性、创造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因此,不能用一般国有资产管理的方式来管理。
为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本市放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赋予单位,转化收入留归单位所有,从而改变过去单位拥有科技成果所有权,但是却没有处置权利的状况。
据市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人才“30条”再次强调了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探索实行充分体现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在项目资金管理、下放经费使用自主权、强化法人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
如:
在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方面,修订了《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将多项权力下放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尊重科研人员,提高了劳务费的比例和标准(将劳务费资助总额由原先的20%提高至30%,其中基础研究项目提高到50%;
将劳务费资助标准统一提高至8000元/人月以内);
扩大了预算调整范围,经费使用形式更灵活,更好地体现科研项目中创新性劳动的价值。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可由用人主体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
深化高层次人才、紧缺急需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完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直通车”。
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优秀中青年工程技术人员,可打破学历、任职资历要求,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政府部门建立职称评审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加强评审专家数据库建设,逐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用人主体、行业组织等,引导建立由行业组织或者龙头企业牵头,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共同参与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不作为申报科研项目和人才计划的限制性条件,并逐步与相关福利待遇脱钩。
附图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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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新媒体编辑:周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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