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房地产公司僵局下小股东的解救之法 ——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股东间矛盾中的运用

作者: 蒋烽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团队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已为包括住宅、商业综合体、厂房、教学楼、物流仓库、桥梁、商场、公租房、酒店等业态在内的众多项目提供了包括收并购、合作开发、施工、销售、索赔与反索赔等诉讼与非诉服务。

一、 研究问题

房地产公司运营中不乏类似的情境:公司僵局下,大股东利用其占股优势控制公司,并采取种种措施打击小股东。在此情况下,小股东如何能走出困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诸多小股东极其关心的问题。本文通过实战案件分享的经验是:即使身为小股东,但仍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运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反击,则虽深陷不利困境,亦能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公司股东因种种原因分化为两方,大股东一方占公司60%的股权,其中有一位股东同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着公司公章、控制着公司意志,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小股东一方占公司40%的股权,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在经营体制上,该公司就土地开发建设在内部实行内部承包制,即两方股东皆内部承包了公司名下的部分地块;而在对外经营上,都以公司名义进行土地开发,包括开展项目报建、开设银行账户等工作。

三、 损害小股东利益的打击措施

为独占高额项目开发利润,迫使小股东退出公司,大股东利用公司内部经营制度的漏洞,采取了系列针对小股东的打击措施,主要有:

1)停止了公司公章对小股东的正常使用,使小股东承包的项目开发工作无法正常推进;

2)针对以公司名义开设但实际由小股东使用的银行账号,先后以公司名义刊登两份虚假《遗失声明》,声明遗失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印签章、法人私章与公司财务专用章,使该等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无法使用;

3)串通实际施工人,针对实际施工人施工的由小股东承包经营的项目,策划了一起标的额近1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下称:1号案),通过诉讼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小股东实际使用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上述措施,使小股东几无招架之力,境遇非常被动,其不仅丧失了项目的控制权与自主经营权,而且无法自由调配资金,无法正常建设项目。若项目未能及时交付上千户小业主,难防众多小业主发动群体性事件影响城区社会稳定,形势可谓岌岌可危。在此背景下,如何跳出不利局面、反制大股东并加重自身谈判筹码,促使双方和解,是小股东颇为关心且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 小股东突围之法
4.1
反击策略

本所律师团队“临危受命”,介入服务后,通盘考虑双方间纠纷缘起时间久、牵涉利益大、矛盾斗争激烈等背景情况,认为唯有通过双方间和谈,纠纷方能得以既快又好地解决,正所谓“解铃还系系铃人”。为此,本所律师团队配合小股东制定了“边打边谈、以打促和”的反击策略:从给大股东施加经济压力与社会压力为切入点,兼采诉讼、非诉、调解等方法予以回击并争夺谈判筹码,最后力争通过和谈解决纷争。

4.2
反击措施

4.2.1给大股东施加经济压力的措施

在此方面,采取“诉讼为主,非诉为辅”的战术。

第一、跳出对方“包围圈”、自主开辟诉讼战场。

首先,跳出1号案的诉讼包围圈,不纠缠于个案的得失,集中精力自主开辟更为公正的诉讼战场。

经深入研究发现,于小股东而言,已具备两起案件的起诉条件,一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另一起是侵权纠纷案。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系指在1号案中,大股东一方所在的施工企业在庭审中自认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实际施工人,而按照该施工企业与该房地产公司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企业非法转包的应按照工程造价的20%承担违约金。即使此时该房地产公司已被大股东控制,但亦无妨以小股东名义代位起诉该施工企业,诉请其承担高额违约金(下称:2号案)。而侵权纠纷案,系以公司与大股东故意串通侵犯小股东权益为由,以小股东为原告,以公司与大股东为被告,诉请后者承担巨额损失(下称:3号案)。

为此,小股东相继提起了两项诉讼,在优先提起2号案后,继而又提起3号案。因两起案件标的额较大,通过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顺利冻结了大股东控制使用的银行账号,并查封了其开发的地块,从而切断了大股东大部分的流动资金。

第二、在大股东开发的地块被查封后,进一步采取非诉方法:将该地块依法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情况向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汇报,阻断了大股东利用该地块办理预售许可证获得销售款以及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渠道。

正所谓“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上述组合拳的运用,切断了大股东的资金流,使其感受到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4.2.2给大股东施加社会压力的措施

前述小股东面临的巨大社会压力,系由大股东人为造成,而非小股东责任。有基于此,以公司存在危机、项目开发面临烂尾、上千户业主物业无法交付,极有可能爆发群体性上访事件对当地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为切入点,向当地市委、市政府等有关部门积极主动汇报,寻求政府部门救济,使主管部门知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责任方是在大股东,从而转嫁了社会压力与维稳责任。

情况汇报后,当地政府与主管部门知晓了股东间纷争的后果已不囿于股东与公司层面,而且会波及项目开发建设,潜伏着极易酿成群体性事件的巨大隐患。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当地政府与主管部门积极主动介入调处化解矛盾,从而使股东间矛盾进入了政府部门视野,搭建起了由政府主管部门参与调解的平台,为政府主管部门主持公道下化解矛盾奠定了基础。

4.2.3 积极组织并配合调解

以上自力与公力救济措施,给小股东带来了和谈的机遇,受案法院与当地市政府、房管局知晓股东间纷争的严重后果后,都予以高度重视,纷纷组织两方股东进行调解,尤其是当地市政府与房管局组织的调解工作,以维稳工作为大局,以股东间矛盾已经牵涉众多无辜小业主切身利益与城区社会稳定之理多次做两方股东工作,最终在历经省高院七次调解与当地市政府、房管局六轮调解后,促使大股东认识到:若想独吞项目开发成果已属无望,若无休止的争夺下去,只能酿成“杀敌一千自损八百”此两败俱伤的后果。最终,促成了双方股东达成了和解协议,诉讼案件得以撤诉,银行账号恢复正常,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五、 办案启示

解决本案股东间如此纷繁复杂的纷争,唯有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才能标本兼治。而要将当事人送上谈判席实现和解目标,过程中需要采取诉讼、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每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各自的功效。

以诉讼为例,诉讼措施、尤其是攻其不备的诉讼措施,在交易双方互博时,能较好地起到牵制对方攻击力量,减缓对方攻击速度,打乱对方攻击节奏,重创对方攻击锐气,提升自身互博信心,赢得重要谈判筹码等功效。具体到本案,小股东一方主动发动的两大诉讼案件,因运用得当,即淋漓尽致的发挥了上述功效。

比较而言,在未采取诉讼措施反制大股东之前,小股东一直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甚至一度被大股东认为已属“瓮中之鳖”,可手到擒来。但是,当小股东跳出对方的“包围圈”、开辟自主战场,主动发起了强有力的诉讼攻击战后,大股东一度被强烈的震撼到,感到小股东如睡狮已清醒过来,一夜之间仿佛发生了翻天腹地的变化。大股东锐气的重创,极大提振了小股东的信心与士气,可视为小股东从被动挨打到主动出击的重要转折点。自此,小股东形成了可与大股东开辟的战场相对峙的格局,凝聚了可与大股东相匹敌的强劲力量,争取到了与大股东谈判的重要筹码,为后续谈判奠定了重要基础。

当然,如何得当地运用诉讼措施,需视个案而定,本案较为适宜的几点在于:

第一、重视诉讼在双方互博中的地位

相较一般的诉讼案件,或为催讨债权、或为确权、或为中断时效,目的林林总总,但起到的效果与达到的目的都是限于个案的。而本案中采用的诉讼措施,无论是大股东挑头发起的还是小股东觉悟后应对的,都已融入到了双方的互博中并提升为互博的重要战术,成为一方钳制对方的重要举措,其产生的效果不仅影响个案而且波及全案。

第二、跳出对方包围圈、开辟独立自主战场。

从全局审视、长远考虑,不在乎个案中“一城一地”之得失,暂且放下个案中徒劳的抗辩,跳出对方的包围圈,集中优势重新找到较为公平的阵地,变被动抗辩为主动起诉,而且尽量选择较高审级的法院起诉,从而跳出了大股东的包围圈。

第三、挑选好起诉案由。

如上所述,之所以优先选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起诉,是因为该诉讼方案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第一、合同就违约责任的约定较为明晰;第二、提起该案后,受案法院可就全部工程造价委托司法鉴定,从而阻却在1号案中大股东提出的就全部工程(涉诉的仅为部分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的无法无据的请求;第三、转包系非法行为,不仅为合同约定所禁止,更为国家法律所明文禁止。

精彩回顾

【建纬观点】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关系分析

【建纬观点】法院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认定 | 案例评析

【建纬观点】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途径探析

【建纬观点】浅议对被收购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尽职调查思路的构建

【建纬观点】车库(位)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四)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