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于养老院摔伤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家属状告养老院,法院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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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养老问题正呈现出区域老龄化明显、空巢老人现象严重等特点。如今,许多家庭选择把老人送去更专业的养老机构进行照顾护理,可如果在养老院中发生事故,该由谁承担相应责任呢?
日前,南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老人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认定被告养老院已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和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王某的母亲李某于2015年7月6日开始入住被告某养老中心,被告某养老中心作为甲方,李某作为乙方,王某作为丙方,三方签订养老服务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李某每月入住费用1200元,甲方给乙方提供养老服务。
同日,王某在被告的记录表上签名确认李某能行走、自己穿衣服、洗澡、自己上餐厅吃饭,属于自理型,被告为李某提供的服务项目为:打扫室内卫生,送开水,整理床铺,修剪指甲,清洗衣物。
2020年2月28日下午三点半,被告的护工到李某房间发现其在床边地上侧躺着,工作人员随即打电话联系原告王某,王某赶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李某经诊断为:右侧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后假体周围骨折。医院随后对李某行复位内固定手术治疗。
李某住院26天后,于2020年3月24日治愈出院,回家休养。2020年4月3日,李某在家中去世。因与被告交涉未果,原告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某养老中心是否应对李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养老中心是否具有过错及其服务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入住被告某养老中心,并按月交纳服务费,双方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
根据原被告双方及李某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摔倒,其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联系了原告王某,已做出了妥善处置,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李某骨折治愈出院回家休养10天后去世,其去世与被告的服务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合上述分析,某养老中心不存在过错,其服务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母亲李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其该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法院判决驳回死者亲属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于: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理论,一般认为,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满足损害事实、致害行为、行为人主观过错及致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侵权法上的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民事权益被损害的客观事实;致害行为是指可能导致损害发生,并可以归责于民事主体的法律事实;主观过错是指具有法律上可责难性的主观心理状态,既包括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而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故意状态,也包括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过失状态;因果关系是指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的客观联系。上述四个构成要件,相辅相成,构成了一般侵权行为成立的基本要素。
本案中,李某入住被告某养老中心,并按月交纳服务费,双方形成养老服务合同关系。李某在入住期间在房间内不慎摔倒导致骨折,在医院做手术后回到家中休养十天后去世,从表象上看,确实存在着损害事实。但这种致害行为是怎样引起,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某养老中心是否存在致害行为?
1、根据原被告双方及李某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李某为生活能自理的老人,每月入住费用1200元,被告的服务项目为:打扫室内卫生,送开水,整理床铺,修剪指甲,清洗衣物。
由此可见,被告并不负有24小时不间断对李某进行护理照顾的合同义务。李某在自己房间摔倒,某养老中心是否存在致害行为,判断的标准是其是否违反了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不能因为养老中心有收费行为即加重其应当承担的照顾义务,否则将有失公允,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2、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养老合同并未约定养老中心需不间断对李某进行护理照顾,所以养老中心既未实施积极的侵权行为,也未违反合同义务实施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李某在自己房间摔倒很明显系因自身原因造成,故养老中心并不存在致害行为。
3、关于李某老人去世与某养老中心的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依据一般的社会经验,致害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相互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本案中,某养老中心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提供服务或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其合理的适当的服务并不能引发李某老人摔倒的结果,李某因自身原因摔倒也不能归结于某养老中心的服务行为,李某入住某养老中心,也并不能导致其摔倒的结果。
所以,无论从哪个层面分析,李某死亡与某养老中心的服务行为之间都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关于某养老中心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李某在自己居住的房间内摔倒,其护工发现后及时联系了原告王某,已做出了妥善处置。故此,被告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在分清责任、查明事实基础上所做的判决。该案的审理判决既有效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又弘扬了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参考来源:
1.腾讯;
2.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