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译注集注-蒙(二)
【原文】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
【今注】包蒙吉:包,先儒多解为包容、包含。在此有“取”之义。古“包”字有“取”义。○纳妇吉:纳妇,儿子娶媳妇。子克家:儿子成家。克,成。○刚柔接:先儒多释为九二与六五相应而交接。其实未必。九二与六三相比,可称为刚柔接。有《象》释《坎》卦六四爻辞为证:“樽zun酒簋gui贰,刚柔际也。”际,为接。《尔雅》:“际,接也。”
【今译】九二:取其蒙昧幼稚则吉。娶媳妇吉,儿子成家。
(周围都是上进心很强的蒙童,希望获得知识,这是很吉利的。如果迎娶新媳妇,也是吉祥的。由于渴望接受教育,上进心很强,所以连孩子们已经能够治家了。)
(捆扎割下的荒草,吉利。迎娶妻子,吉利。男女一起建立家庭。)
《象传》说:“儿子成家”,阳刚与阴柔相接应。
(“由于渴望接受教育,上进心很强,所以连孩子们都已经能够治家了”,这是因为刚柔相济,孩子们受到了很好的启蒙教育的结果。)
【周易正义】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
[注]以刚居中,童蒙所归,包而不距则远近咸至,故“包蒙吉”也。妇者,配巳而成德者也。体阳而能包蒙,以刚而能居中,以此纳配物莫不应,故“纳妇吉”也。处于卦内,以刚接柔,亲而得中,能幹其任,施之於子,克家之义。
[疏]“九二”至“子克家”。正义曰:“包”谓包含,九二以刚居中,童蒙悉来归己,九二能含容而不距,皆与之决疑,故得吉也。九二以刚居中,阴来应之。“妇”谓配也,故纳此匹配而得吉也。此爻在下体之中,能包蒙纳妇,任内理中,幹了其任,即是子孙能克荷家事,故云“子克家”也。○注“亲而得中”。○正义曰:“亲而得中”者,言九二居下卦之中央,上下俱阴,以己之两阳迎接上下二阴,阴阳相亲,故云“亲而得中”也。“能幹其任”者,既能包蒙,又能纳匹,是能幹其任。
《象》曰:“子克家”,刚柔节也。
[疏]正义曰:以阳居於卦内,接待群阴,是刚柔相接,故克幹家事也。
【子夏注】阳刚也,明也。初奉之而求其辨,三附之而委其质,比初之蒙而无情系于三,故吉也。居中而正配于五,婚姻之吉也。家道大者莫先于正夫妇也。居中贵而委身于卑,能接之以礼者也。子能克家,莫过是也。
【集解】虞翻曰:坤为包。应五据初,初与三四同体,包养四阴,故“包蒙,吉”。震刚为夫,伏巽为妇,二以刚接柔,故“纳妇,吉”。二称家。震,长子,主器者。纳妇成初。故有“子克家”也。
【朱熹注】九二,包蒙,吉,纳妇,吉,子克家。○九二以阳刚为内卦之主,统治群阴,当发蒙之任者。然所治既广,物性不齐,不可一概取必。而爻之德刚而不过,为能有所包容之象。又,以阳受阴,为纳妇之象。又,居下位而能任上事,为子克家之象。故占者有其德而当其事,则如是而吉也。
《象》曰:「子克家」,刚柔接也。○指二五之应。
【原文】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今注】勿用取女:不要娶此女子。取,娶。○金夫,有金钱的男人。躬,身子。取,娶,○行不顺:六三失位,且乘九二,故曰不顺。
【今译】六三:不要娶此女子。她见了有金钱的男人即失其身。这婚事没有好处。
(她的心目中只有美貌的郎君,不能守礼仪,也难以保住自己的节操。娶这样的女子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不要抢夺女子成婚,碰上拿着武器的人,会丧失性命。这样做没有什么好处。)
《象传》说:“不要娶此女”,行动不顺利。
(“不能娶这个女子”,主要是指这个女子的行为是不合乎礼仪的,即这个女子没有受过良好的启蒙教育。)
【周易正义】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
[注]童蒙之时,阴求於阳,晦求於明,各求发其昧者也。六三在下卦之上,上九在上卦之上,男女之义也。上不求三而三求上,女先求男者也。女之为体,正行以待命者也。见刚夫而求之,故曰“不有躬”也。施之於女行在不顺故“勿用取女”,而“无攸利”。
[疏]“六三”至“无攸利”。○正义曰:“勿用取女”者,女谓六三,言勿用取此六三之女。所以不须者,此童蒙之世,阴求於阳,是女求男之时也。“见金夫”者,谓上九以其刚阳,故称“金夫”。此六三之女,自往求见“金夫”。女之为礼,正行以待命而嫁。今先求於夫,是为女不能自保其躬,固守贞信,乃非礼而动,行既不顺,若欲取之,无所利益,故云“不有躬,无攸利”也。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
[疏]正义曰:释“勿用取女”之义。所以勿用取此女者,以女行不顺故也。
【子夏注】乘于阳而说之,失位而不顾其应者,蒙也。不能自保而为不顺,曷用娶之,无所利也。
【集解】六三:勿用娶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虞翻曰:谓三诫上也。金夫谓二。初发成兑,故三称“女”。兑为见。阳称金。震为夫。三逆乘二阳,所行不顺,为二所淫。上来之三,陟阴。故曰“勿用娶女,见金夫”矣。坤身称躬,三为二所乘,兑泽动下,不得之应,故“不有躬”。失位多凶,故“无攸利”也。
《象》曰:勿用娶女,行不顺也。○虞翻曰:失位乘刚,故“行不顺也”。
【朱熹注】六三,勿用取女,见金夫,不有躬,无攸利。○六三阴柔,不中不正,女之见金夫而不能有其身之象也。占者遇之,则其取女必得如是之人,无所利矣。金夫,盖以金赂己而挑之,若鲁秋胡之为者。
《象》曰:「勿用取女」,行不顺也。○顺,当作「慎」。盖「顺」、「慎」古字通用。《荀子》「顺墨」作「慎墨」,且「行不慎」,于经意尤亲切,今当从之。
【原文】六四,困蒙,吝。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
【今注】独远实:六四上下皆为阴爻而远离阳爻。阳称实。悔吝:1.灾祸。《易·繫辞上》:“悔吝者,忧虞之象也。”唐杜甫《送李校书》:“每愁悔吝作,如觉天地窄。”2.悔恨。唐李咸用《猛虎行》:“须知易水歌,至死无悔吝。”
【今译】六四:被蒙昧所困,必有悔吝。
(人处于困难的境地,不利于接受启蒙教育,因而孤陋寡闻,结果是不大好的。)(捆扎荒草。有危险。)
《象传》说:“被蒙昧所困”而带来的困难,独自远离阳爻这实。
(“人处于困难的境地,不利于接受启蒙教育”,是因为疏远有真才实学的老师。)
【周易正义】六四:困蒙,吝。
[注]独远於阳,处两阴之中,闇莫之发,故曰“困蒙”也。困於蒙昧,不能比贤以发其志,亦以鄙矣,故曰“吝”也。
[疏]正义曰:此释六四爻辞也。六四在两阴之中,去九二既远,无人发去其童蒙,故曰困于蒙昧而有鄙吝。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
[注]阳称实也。
[疏]“《象》曰”至“独远实也”。○正义曰:“独远实’者,实谓九二之阳也。九二以阳,故称实也。六三近九二,六五近上九,又应九二,唯此六四既不近二,又不近上,故云“独远实也”。○注“阳实也”。○正义曰:阳主生息,故称实。阴主消损,故不得言实。
【子夏注】逺于阳也。困何以明。守位而困,可惜者也。
【集解】王弼曰:阳称实也。独远于阳,处两阴之中,暗莫之发,故曰“困蒙”也。困于蒙昧,不能比贤以发其志,亦鄙矣,故曰“吝”。
【朱熹注】六四,困蒙,吝。○既远于阳,又无正应,为困于蒙之象。占者如是,可羞吝也。能求刚明之德而亲近之,则可免矣。
《象》曰:困蒙之吝,独远实也。○实,叶韵去声。
【原文】六五,童蒙,吉。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今注】顺以巽xun:六五阴柔居尊,下应九二,故有顺从而卑逊下求之义。巽,作“逊”(见《小畜·彖》);又有践履之义(见《巽·彖》)。
【今译】六五:孩子的幼稚,主吉。
(蒙童虚心地向老师求教,这是很吉祥的。)(砍伐树木。吉利。)
《象传》说:“儿童般蒙昧”有“吉”,是顺从而卑逊下求。
(“童蒙之吉”,这是因为蒙童对老师采取了谦逊的态度。蒙童谦逊,则老师乐教,其教育结果自然是比较有效的,当然也是吉祥的。)
【周易正义】六五:童蒙吉。
[注]以夫阴质居於尊位,不自任察而委於二,付物以能,不劳聪明,功斯克矣,故曰“童蒙吉”。
[疏]正义曰:言六五以阴居於尊位,其应在二,二刚而得中,五则以事委任於二,不劳巳之聪明,犹若童稚蒙昧之人,故所以得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注]委物以能,不先不为,“顺以巽也”。
[疏]“《象》曰”至“顺以巽也”。正义曰:“顺以巽也”,释童蒙之吉,巽以顺也,犹委物於二。顺谓心顺,巽谓貌顺。故褚氏云:“顺者,心不违也。巽者,外迹相卑下也。”○注“委物以能”至“顺以巽也”。○正义曰:“委物以能”,谓委付事物与有能之人,谓委二也。“不先不为”者,五虽居尊位,而专委任於二,不在二先而首唱,是顺於二也。“不为”者,谓不自造为,是委任二也。不先於二,是心顺也;不自造为,是貌顺也。
【子夏注】阴蒙无知,童之道也。以柔德委,顺于二。而二刚,巽之居尊与能,得其为上之道,故吉也。
【集解】六五:童蒙,吉。○虞翻曰:艮为童蒙,处贵承上,有应于二,动而成巽,故“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荀爽曰:顺于上,巽于二,有似成王任用周召也。
【朱熹注】六五,童蒙,吉。○柔中居尊,下应九二,纯一未发,以听于人,故其象为童蒙,而其占为如是,则吉也。
《象》曰:童蒙之吉,顺以巽也。
【原文】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今注】击,治、惩治。御yu寇:防御盗寇。上下顺:上九为阳刚,上以阳刚御下(上对下之治理)之柔而顺利,上九之下互体为坤,坤为顺。
【今译】上九:惩治蒙昧方法不适宜,蒙昧者可变为盗寇。若适宜,蒙昧者可防御盗寇。
(启蒙教育要及早实行,要针对蒙童的缺点,先发治人。不要等到蒙童的问题彻底暴露再去教育,而要防患于未然,事先进行启蒙教育。)
(割草伐木。充当强盗不利,抵御强盗有利。)
《象传》说:适于“御防盗寇”。是因上下顺利。
(“启蒙教育要及早实行,要针对蒙童的缺点,先发治人”,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老师和蒙童互相配合,才能达到治病救人、上下一心的目的。)
【周易正义】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
[注]处蒙之终,以刚居上,能击去童蒙,以发其昧者也,故曰“击蒙”也。童蒙原发而已能击去之,合上下之愿,故莫不顺也。为之捍御,则物咸附之。若欲取之,则物咸叛矣,故“不利为寇,利御寇”也。
[疏]正义曰:处蒙之终,以刚居上,能击去众阴之蒙,合上下之愿,故莫不顺从也。若因物之来即欲取之而为寇害,物皆叛矣,故“不利为寇”也。若物从外来,为之捍御,则物咸附之,故“利用御寇”也。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
[疏]正义曰:所宜利为物御寇者,由上下顺从故也。言此爻既能发去众蒙,以合上下之愿,又能为之御寇,故上下弥更顺从也。
【子夏注】三已应也。茍恱于三,击而取之,动不妄干,为宼也,击而归之。应下以顺上,保终无间,故利用宼也。
【集解】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虞翻曰:体艮为手,故“击”。谓五巳变,上动成坎,称寇。而逆乘阳,故“不利为寇”矣。御,止也。此寇谓二。坎为寇,巽为高,艮为山,登山备下,顺有师象,故“利御寇”也。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虞翻曰:自上御下,故“顺”也。
【朱熹注】上九,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以刚居上,治蒙过刚,故为击蒙之象。然取必太过,攻治太深,则必反为之害。惟捍其外,诱以全其真纯,则虽过于严密,乃为得宜。故戒占者如此。凡事皆然,不止为诲人也。
《象》曰:利用御寇,上下顺也。○御寇以刚,上下皆得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