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590号令关于拆迁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1周前
征收拆迁过程中,往往拆迁方占据主导地位,被征收拆迁人处于维权的弱势、被动地位,为提高老百姓的维权效率,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及已被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拆迁中,对拆迁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作出规范的法规文件,在遇到不公平或不合理的违法征收拆迁时,为广大被征收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提供重要参考。
01
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补偿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政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并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提醒注意: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都变为政府行为,政府要对此负责。一旦出现问题与纠纷,责任主体就明确是政府。实践中,被拆迁人要警惕任何非适格主体进行征收拆迁的行为。
02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以,如果补偿协议中涉及先拆后补、快拆慢补等条款时,被征收拆迁人可以拒绝签字搬迁。
03
强征强拆必须经法院依法裁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行政机关无权直接实施强拆行为。合法建筑强拆必须在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未依法申请的,任何强拆形式都是违法的。
04
《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拆迁双方可以以此原则给予或要求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价低于周围类似房屋的价格,拆迁后生活水平将下降,这种情况的补偿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05
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为规范政府征收行为,保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提高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公众参与程度,征收补偿方案应征求公众意见,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第12条规定,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15条和第29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第14条和第26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06
暴力拆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万典简介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系专业化、规模化土地拆迁领域的律师团队,在多年的维权道路中律师团队已逐步探索出诉讼、裁决、调查、协调谈判等多种程序密切配合的有效维权战略体系,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团队,凭借法律与智慧无数次将强势的行政机关、开发商推上法律被告席并运用法律武器成功解决当事人的补偿问题,办理了无数经典案例,其强有力的风格、智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卓越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