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更新了!!!增值税视同销售全面总结
六项增值税视同销售特殊情况全面总结(更新2020-2-9)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存在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增值税法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三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
增值税应税行为包括正常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由于2月6日又下发了针对抗疫有关视同销售增值税新政,现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况总结一下,供大家学习、工作参考。
总结一
目前五类增值税应税行为中,只有无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视同销售范围,其他四类属于视同销售范围。
总结二
四类视同销售行为中,其他个人(自然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视同销售服务,但其他个人可能存在视同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总结三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作视同销售。
例如:中国平安宣布为全国800万疾控和医护人员无偿提供专属风险保障,人均保额50万元,为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人员保驾护航,共同抗击突发疫情。
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作视同销售。
例如:为支持抗击疫情,某单位将自有房屋无偿转让给政府用于救治病人的场所。
总结四
1、视同销售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视同销售贷款服务免税)
2、扶贫货物捐赠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视同销售货物免税)
3、抗疫货物捐赠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总结五
《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总结六
企业无需视同销售情形,例如:
1、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属于视同销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时赠送客户的精装修、家电、汽车等,作为一种营销模式,不属于视同销售。
3、商场、超市开展“买一送一”销售活动,不属于视同销售。
【注】此项强调的是买的同时赠送,实质并非无偿。此类业务虽然在全面营改增之后得到绝大部分税务机关认可,但仍不排除一些地方可能征税的可能,中国之大,出现不同处理情况也属正常,必竟执法者对于事务的认识需要过程。
图表总结如下:
应税行为 |
是否存在 |
单位或个 |
其他个人 |
例外事项 |
货物 |
是 |
适用 |
不适用 |
1、2015-2022年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货物免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自2015年1月1日起创新药不作视同销售(财税【2015】4号) 3、自2020年1月1日起,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否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无 |
服务 |
是 |
适用 |
不适用 |
1、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2019.2.1-2020.12.31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税(财税〔2019〕20号) 3、自2016年12月24日起,免租期不作视同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无租使用 |
无形资产 |
是 |
适用 |
适用 |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不动产 |
是 |
适用 |
适用 |
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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