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竞争性磋商项目适用低价成交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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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磋商项目适用低价成交原则吗?

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方式不同,竞争性谈判项目是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而竞争性磋商项目应该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价格不是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唯一标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问:投标文件中报价小写写错了,投标还有效吗?

答:首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此情形有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那么评标委员会将按大写的金额进行修正认定。要注意的是,修正后的报价需经投标人确认后才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将判定其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问:预算800万的项目,其中设备预算400万,系统服务预算400万,这个项目如何判定项目属性进行招标呢?

答: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就可以。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问:同属一个集团的子公司能同时参加公开招标项目吗?

答:不建议同时参加,涉嫌恶意串通谋取中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问: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的内容可以另行递交,还是必须在原投标文件中修改?

答:招标文件中会有相应条款,依照要求进行操作即可,如果没有相应要求,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在其要求下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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