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留痕管理是规避异常凭证风险的有效手段
文/叶全华
纳税人应当注意“三流”留痕管理,规避异常凭证风险。
虽然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三流”是否一致并不是确认业务真实性和是否属于异常凭证的唯一证据,但“三流”维度仍是检查的重点,不仅被税务稽查采用,也被企业内控审计所采用。纳税人应注意“三流”的痕迹化管理,特别是“三流”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对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进行留存备查,以便涉税风险应对。
一是企业所得税风险应对所需。企业已实际发生真实的支出,但取得的是不合规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换开发票的,必须提供无法换开发票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必备资料,同时可以提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和出库内部凭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能够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才允许税前扣除。
二是增值税风险应对所需。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抵扣(或退税)凭证属于异常凭证的,同样需要提供充分的佐证资料证明真实性才能抵扣(或退税)。如,G公司属一般纳税人,在真实购买业务中取得某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经抵扣。后被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G公司先按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8号公告规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收齐了与该企业之间备查的“三流”资料和其他相关配套资料,提请税务机关核查。税务机关通过有效方法核查后认为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重新准予进项税额抵扣。
三是对新供货或提供服务企业需要注意风险防范,尽可能按照三流一致交易,特别是对对方存在挂靠其他企业情形的,建议要求对方提供交易之前确定的挂靠关系证明,预防虚开发票风险。另外,医药企业需关注“两票制”的特殊性规定。依据《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印发)要求,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