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同伴推下水库:抑郁症?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戕害无辜的借口
近日,一段女子将另一个女子推入水中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在该段长 12 秒的网络视频中,一名身穿橙色外套的女子和一名身穿黑色外套的女子在水库边游玩。就在橙色衣服女子弯腰疑似系鞋带时,黑衣女子突然靠近将其往水里推,橙色衣服女子奋力反抗,两人从浅水区落入深水区。根据警方通报:经初步调查,两名死者分别为史某某、刘某某;史某某生前患有抑郁症;两名死者曾为同事关系;二人相约前往溧水区某水库游玩过程中,史某某趁刘某某不备将其推下水,自己也一同落入水中,两人均溺水身亡。
此案引发网民热议,争论焦点主要围绕警方通报提及的“抑郁症”。
一方的网民认为:杀人就是杀人,和抑郁有一分钱关系吗?媒体故意强调抑郁,是想给杀人者洗白?人坏,跟抑郁症没有关系,就是坏;永远不要为一个作恶者加上年龄,学识,经历,精神疾病的盔甲;不能啥锅都让抑郁症背,起码要调查清楚再说。干嘛要说“抑郁症”,是上赶着为故意杀人洗白?有的网友甚至愤然提出:以后杀人前先买瓶抗抑郁症的药吃两颗就可以逃避法律责任?那还要法律干什么?
另一方的网民认为:很多人对抑郁症根本不了解,以为抑郁症只会自杀吗?精神病患者不一定都具有暴力型,攻击性,同样的,抑郁症也不是只会自杀,也有伤害他人的啊;抑郁症表现为很多种,也有因此产生幻想也有因此情绪失控,都是不可控的,不能一味说抑郁症不会伤害别人,正确且客观地看待这种病,更好地关心和照顾到别人,也更好地保护到自己。
焦点及争议何以盯着抑郁症?这与警方通报提及的“生前患有抑郁症”有关。近年来,过早确定或暗示案件性质是他杀或自杀等警方通报,也曾引起过类似的争议。不知道这种自寻烦恼、自找外界干扰的情况,是否引起专业领域内的足够注意和反思,但是,作为媒体,却需要对此类案件谨慎对待,不能以那些“疑似”盖棺定论,更不能只见旁支末梢的细节而不见法治社会这颗大树。要尊重警方的调查,但是,更要考虑社会影响,以及可能会引起的负面导向。自古以来,杀人偿命是基本的规则。醉酒打人也是打人,是要受到惩戒的。同样,因为自己患病而杀别人,就可以得到原谅吗?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戕害无辜的借口,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法治的警钟长鸣,才能以儆效尤,包括疾病在内的任何所在,都不是法外之地。
仅就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黑衣女子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黑衣女子趁人不备,推人入水,并将受害人头部按入水中,显然是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并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素。即便是考虑“抑郁症”这一因素,无非不过是在量刑的时候会依法有所考量。此案的当事人已死亡,涉及刑事责任的讨论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关键是可能涉及的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橘衣女子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考虑依法提起民事诉讼,向黑衣女子的配偶或监护人、遗产继承人要求民事赔偿。
此案两女,不管是“闺蜜”或只是“同事关系”,以这样的形式结束生命,令人唏嘘,让很多人想起既往发生的案件:上海某大学研究生林某某因琐事对室友黄某不满,从大学实验室取来的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然后投入宿舍的饮水机内。室友黄某从饮水机接取水并喝下,尽管医生极力抢救,还是于数天后死于器官衰竭;一对中国夫妇在泰国游玩时,怀孕三个月的妻子被丈夫推下30多米悬崖。经泰国警方深入侦破,确认为丈夫妄想得到巨额财产,将妻子推下了悬崖……
古人云:“一人不进庙,两人不观井,三人不抬树,独坐莫凭栏”。
古人没有现代科技的手段,却有对人性的深入刻骨的洞察。一人不进庙,那是因为庙里供奉的物品,容易被别人陷害诬赖你偷盗,是非之地要远离,才能最好的保护自己;两人不看井,那是因为容易被另外一个人推下去,君子不立危墙;三人不抱树,是形容人多了一起共事事情会有人偷懒或者对你使坏,人心叵测啊;独自莫凭栏,据说是因为有个秀才嫉妒同窗,偷偷将同窗喜欢倚靠的栏杆锯断,导致同窗摔死。
有一种观点认为:越亲近的人,越容易嫉妒羡慕恨。越是亲近的人,越见不得你好。这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心理现象。所谓“老乡坑老乡,两眼泪汪汪”,便是如此。陌生人萍水相逢,路人而已,难有名利之争。朝夕相处的亲近之人,一旦嫉妒上,就成了心病,越陷越深,甚而恶向胆边生,走向绝路。
很多时候,善恶只在一念之间,很难说清楚一个好端端的人,会不会在下一刻变身为魔鬼。人心叵测,人性有恶。人人须有基本的自我防护之心。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 作者简介:舒立,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