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丨个体工商户是否缴纳?近期残保金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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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围绕财税知识,与您聊聊工作中的困扰与收获,与您共成长。
Q:残保金计算公式
A:
Q: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中工资总额按应发还是实发,年终奖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A: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工资总额”应当是应发工资,就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金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这个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的。
根据统计局文件,工资总额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工资总额不包括由单位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Q:“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中的职工,是指缴纳社保的人数还是所有职工的人数?已经离职的职工算不算?
A: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中,“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已离职职工不属于用人单位在编人员。
Q:哪些单位需要申报残疾人就业保证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A: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均不属于残保金征收对象,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执行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残联部门要求为准。)
Q:个体工商户是否缴纳残保金?
A:根据财税〔2015〕72号文件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Q:我公司是一家19年成立的企业,员工人数25人,请问2021年还可以继续享受减免政策吗?
A: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Q:我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企业,请问我公司派谴的残疾人员工,应计入用人公司还是派遣公司呢?
A: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Q:我公司是一家长春的企业,近些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每年均超过社会平均工资2倍,请问今年还是按照当地社平工资2倍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吗?
A: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Q: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A:财政部会计司明确,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注: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所不同,财政部会计司认为地方教育附加应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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